薄荷奶律
26-05-14 15:49 微博认证:律师,会计师 法律博主

#男童海底捞奔跑撞上高温红油锅##律师说法#
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伤害事件中,监护责任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问题始终是法律适用的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有明确边界。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在何种公共场所,监护人都必须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负责,不能将监护责任转嫁给经营者。所谓"深夜客流稀少即无安全隐患"的观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为公共场所固有的风险因素如高温器皿、传菜动线等并不会因客流量减少而消失,监护责任的履行不应以客流量为条件。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判断。如果经营者已经通过口头提醒、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且服务人员的操作符合正常工作流程,那么经营者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服务员在端送高温器皿时,虽然需要保持合理注意,但法律并未要求其承担"儿童监护者"的角色,更不存在必须主动避让奔跑儿童的法定义务。

在责任划分上,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实施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责任划分体现了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经营者承担过重的不合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程度需要结合经营场所的性质、风险程度、预防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餐饮场所而言,高温器皿的运送确实存在一定风险,但要求经营者对每一个突发状况都做到万无一失既不现实也不合理。法律追求的是合理注意而非绝对安全,这需要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共同营造理性、公正的法治环境。http://t.cn/AXi6lFcu http://t.cn/AXi6Yw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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