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给家人看看#【女职工怀孕不是单位降薪的理由,这四类问题需注意!】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依法否定用人单位以“自愿协议”规避生育保障义务的行为,明确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薪酬权益应依法足额保障,“约定减少”属无效,筑牢职场女性生育保障司法防线。
刘某系某管理公司员工,生育前月均工资8500元。刘某怀孕后,公司要求刘某与其签订《产假协议》,约定产假期间每月只发放2500元生活费,停发其他福利和工资。后刘某要求公司按原工资标准补足产假工资差额,遂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案涉协议以“合意”为名减轻公司法定义务、降低女职工薪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最终判决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补足生育待遇。 http://t.cn/AXiKAbO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