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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15 09:30

#黔中平坝# 【当事人实名举报/曝光:贵州法院“魔术办案”事件,贵州法院将“自由裁量”变成“自由造假”,头顶国徽身穿法袍造假法律文书!还能逍遥法外、升官发财!何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何谈“司法公平公正”?!何谈“司法公信力”?!】贵州法院出手造假为民企补充协议欺诈“撑腰”!贵州三级法院违法办案,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案件当事人所述如果是造谣/诽谤,可以把当事人抓去坐牢绝无怨言。强烈要求贵州监察委、检察依法履职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还百姓公平公正!

是司法魔术,还是公正审判?贵州“贵安第一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背后的证据迷局与监督质疑

试问在贵州,法律的严肃、权威在何处?难道在贵州,手握公权可以视法律如儿戏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共40页,卷宗《被告证据》中却只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19页,缺失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键第20—40页,这是开发商(精石集团)造假,还是法院帮助隐匿证据。缺失的关键合同页,成了判决的‘隐形依据’;卷宗《被告证据》中显示为独立分页7页纸的补充协议,而且右上角有完整的连接编号,庭审中开发商(精石集团)亦已自认补充协议有7页(见《询问/质证笔录》第7页),一审贵州平坝法院判决书第10页凭空魔术变出“补充协议首页与末页系为同一张纸”,二审贵州安顺市中院判决书第16页凭空魔术变出‘补充协议第一、二页第七页系使用同一A3规格打印纸打印’,这完全是法院为掩盖开发商单方面伪造的补充协议依法第一页双方履行主体都不成立而编造的‘魔术’。用魔术将开发商补充协议欺诈合法化。法院作伪国家执法机构,手握公权的执法者,当事人找你们是查清事实,还原真相,不是看你们编造故事,变鬼手魔术戏法的。在贵州三级法院,法律的严肃与权威荡然无存!

这是一起发生在贵州平坝区“贵安第一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汪德福(买受人)与开发商贵州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40页后,发现开发商持有一份自己从未见过的7页“补充协议”。尽管司法鉴定证实协议首页签名系伪造,尽管这份伪造补充协议没有双方主体身份信息和住所,尽管合同第二十九条白纸黑字明确约定“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十条规定“本合同及附件共40页,尽管法院判决书中都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为有效合同”,但贵州三级法院(平坝区法院、安顺中院、贵州高院)却通过一系列“鬼手魔术”戏法的证据认定手段而架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贵州三级法院通过捏造事实、篡改证据、用谎言和鬼手魔术戏法手段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成一堆废纸,最终贵州三级法院用谎言和鬼手魔术戏法手段篡改证据、捏造事实将该伪造欺诈性补充协议合法化。

一、 核心争议:被“复活”的“幽灵协议”

1. 白纸黑字 vs 凭空出现

合同约定:双方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8、19页,第二十九条双方白纸黑字明确约定“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合同第19页,第三十条规定“本合同及附件共40页”。

“幽灵协议”:开发商在诉讼中提交的是一份独立分页的7页纸“补充协议”,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附件十二《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页买受人签名处经贵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非汪德福本人笔迹,且无双方身份信息和住所等双方主体信息,依法双方主体不成立。

当事人主张:这是一份开发商单方面伪造、在买受人不知情下塞入的欺诈性文件,依法应属无效、可撤销。

2. 司法鉴定铁证遭遇“司法魔术”

尽管有鉴定结论支持,贵州三级法院在审理中却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证据加工”现象:

核心质疑:卷宗内《被告证据》中明明是7页独立A4纸补充协议,开发商(精石集团)庭审中已自认补充协议有7页(见《询问/质证笔录》第7页),一审、二审判决书中的“补充协议首页和末页系为同一张纸”和“补充协议第一、二页第七页系使用同一A3规格打印纸打印”从何而来?这是为了弥补伪造协议第一页双方主体不成立而进行的证据编造?

二、 程序黑洞:被架空的司法规则

1. 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在本案中:

凭空造物:判决书引用捏造的“首页末页同一张纸”和“A3纸”特征,在庭审中从未出示、从未质证,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隐匿证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开发商欺诈的公证版《委托书》和《公证书》等关键证据,在判决书中被刻意“隐藏”,只字未提。

2. 合同被架空,废纸变黄金

法院一方面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另一方面却无视合同第二十九条关于“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明确约定,绕过合同本体,直接认可了一份独立于合同体系之外的伪造协议。这相当于用手握司法权力将一份废纸变成了黄金,而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变成了一堆废纸。

判决书中谎言判“涉案房屋已交付”,而产权仍在开发商名下何来“已交付”,以合同约定及“产权登记”为法律依据,开发商交付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亦从未使用。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从头到尾是颠倒黑白、谎话连篇、漏洞百出、难圆其说!

三、 监督失守与“越维越隐”的怪圈

1. 违法办案反获晋升的怪象

李洪波(贵州平坝区法院原承办法官):在此案严重违背事实办案后,晋升为贵州平坝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黄光美(贵州安顺中院审判长):在此案造假证据、捏造事实后,晋升为贵州安顺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公众质疑:在贵州,身穿法袍违法办案,不但能逍遥法外,还能升官发财,这严重击穿了司法公信力。

2. 监督部门的“灯下黑”与跨省施压

最高院转办失效:案件经最高院转办至省高院后,省高院评查结论竟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搞“灯下黑”评查,给违法办案行为“洗白”,给违法办案“保驾护航”。

跨省阻挠:当事人实名举报后,两次派人跨省赴上海,试图阻止当事人发声。来人都声称代表贵州政府,当证据摆在他们面前时,来人选择了沉默悄然离去(可以到上海当地派出调查是否属实)难道这就是贵州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作风。十二巡视组进驻贵州两个半月期间当事人邮寄举报证据材料,巡视组将证据材料移交转办贵州平坝区纪监委后,贵州平坝区纪监委电话通知当事人“你反映的问题不存在”欺下瞒上,搞官官相护、充当保护伞!(有电话录音为证),难道这就是贵州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当事人实名举报违法办案行为,遭删帖,限制、阻止当事人发证据照片,这是要帮助捂住违法办案事实,这是不让老百说出实情吗?老百姓合法权益谁来守护?!“政府不守法,以何让大众守法!”

四、 结语:是法院还是“魔术剧场”?

这起案件暴露的已不仅仅是简单的合同纠纷,而是司法系统内部的系统性溃败。判决书作为国家法律文书,头顶国徽身穿法袍的执法机构及执法者都可以造假,何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判决书可以无视司法鉴定结论、无视双方合同约定,当执法机构身穿法袍的执法者可凭空编造“补充协议首页与末页同一张纸”、“A3规格纸”证据时;请问贵州三级法院:双方签订合同的意义是什么?!诚信原则又算什么?!什么是契约精神?!当违法办案者不仅不受惩戒反而获得晋升时;当监督渠道变成“官官相护”的保护伞时——法院就不再是讲法律讲证据的地方,而是变成了“帮助编造故事”的场所,又或是变成了鬼手魔术之地。

涉案案号:

(2023)黔0403民初3311号

(2024)黔04民终653号

(2025)黔民申74号

呼吁:卷宗当事人已全部复制备份,并可提供判后答疑等所有录音为证,有理有据有真相,所述如不属实,当事人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纪监委、检察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介入调查,彻查本案中的证据造假、故意捏造事实、程序违法问题,追究李洪波、黄光美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司法公信力,还百姓公道。

通过限制/阻止当事人发证据照片!通过删帖/限流阻止当事人发声!难道这就是中国法律!难道这就是中国人权!请全国广大网友继续关注、监督,等待贵州官方阳光下的回应及调查通报!点击进入→ http://t.cn/AXiVocOg http://t.cn/AXiio7cU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