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知道小朋友们上不上微博,看到#杨博文作业被私生撕了#,有一种无奈感,各种手段层出不穷,事情不大,但影响很坏,对当事人来说,困扰也不小。
还是普法吧,能看到一个是一个……
撕毁作业本、课本姓名页,在法律上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不够刑事,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是伪装成学生混入校园、故意针对艺人的个人物品进行破坏、事后炫耀,这一系列行为我认为可能也更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扰乱教学秩序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场所秩序破坏"。
还有人说"对方是小女孩,算了"。
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的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也需要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因此,无论年龄多大,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由监护人承担。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