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商都法庭庭长张振红、法官陈媛篡改案卷,故意捏造事实枉法裁判——举报材料递交超50天,至今无任何回复
案件号:(2025)豫0191民初26803号
我是一名在郑州创业近十年的小小微企业主。2025年,因物业方恶意制造违约、非法侵占我的经营设备及库房,我将对方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然而,我不仅没有等来公正判决,反而亲眼目睹了商都法庭庭长张振红、承办法官陈媛如何篡改案卷、捏造事实、枉法裁判。
如今,我向高新区法院提交的举报材料已超过30天,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连“是否受理”都不知道。司法监督的渠道,仿佛对我彻底关闭。现将事实公之于众,恳请社会关注,恳请上级机关介入调查。
一、案卷被篡改:页码、证明目的、证据页数全部被动手脚
2025年10月16日庭审当天,被上诉人美盛物业当庭提交的证据目录明确记载:
· 第二组证据共23页,页码7-29页;
· 第三组证据共4页,页码30-33页。
然而,我后来从法院复印的卷宗中却发现:
· 第二组证据变成了33页,页码7-40页;
· 第三组证据无页码标注;
· 全卷凭空多出19页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
更令人震惊的是,被告美盛物业原始证明目的仅为“被告多次催促,等第次餐饮拒绝,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等第次餐饮自行承担”。但卷宗中的证明目被篡改为:“……2025年7月美盛物业发函告知……给等第次餐饮充分的时间搬运其设备,后续产生的费用有等第次餐饮承担”。
而客观事实是:2025年8月14日,被告美盛物业以结清虚构费用由阻止我搬离设备,被告8月21日仅3小时搬离且从最后沟通到开始强行拆除仅间隔14分钟。根本不存在“充分时间”。一审法院通过篡改证明目,为错误判决制造虚假依据。
新增的19页证据未向我送达、未在庭审中出示、未经质证,一审法院直接将其入卷并作为裁判参考,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卷宗不标注原始页码,更是为篡改行为掩盖痕迹。
二、判决书捏造关键日期,刻意隐瞒被上诉人恶意制造履约障碍
一审判决书第9页认定:“2025年4月29日,美盛物业发送交款通知”。
事实是:2025年4月22日,美盛物业更换了工作人员和收费系统,原付款码作废。4月29日我支付时,对方明确告知“我们更换这个系统了,以前的码不能用了”,我被迫安排现场刷卡。判决书对“更换新人、更换系统、付款码作废”等关键情节只字不提,反而将“我支付受阻”的事实篡改为“美盛物业发送交款通知”。
判决书还凭空捏造“2025年5月8日出具的缴款通知单”系书写错误,“2025年5月14日重新发了正确的缴费通知单”。
事实是:5月8日美盛物业从未发过任何通知。5月9日16:34我现场刷卡支付后,16:37发现多收费用,当即要求退还,对方直至16:42才出具日期为5月9日的通知单。根本不存在5月8日发单、5月14日更正。一审判决将5月9日的事实后移到5月14日,并凭空创造“美盛主动更正”的情节。
我于2026年1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庭后补充意见》,按时间线详细梳理了全部事实。一审法院明知事实错误、证据确凿,却仍将虚假事实写入判决书,并在判决中维持“美盛已更正错误”“我应当知道欠租”的错误认定。
三、库房损失故意不采信、故意驳回
我的库房,有合同依据。案涉《租赁合同》第15.2条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一个便于乙方储存物品”。我一直使用该库房存放经营物资。
2025年12月9日,法官陈媛让我“自行查看”库房。我查看后发现:门被拆、锁被撬,物品部分丢失、部分被丢弃在消防通道。我立即短信报告陈媛,请求取回仅存物品。她仅回复:“被盗你可以找警察”,对我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
我随即报警。商都路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说明》明确记载:“河南等第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在使用该库房”。——这是公安机关的正式文书!
然而,一审判决书对这份报警证明只字不提,对合同第15.2条只字不提,对美盛虚假陈述“不存在库房”不予调查,未组织现场勘验,直接以“未提交相关证据”为由驳回我的库房损失请求。
判决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故意违背事实。法官陈媛明知库房存在、明知被破坏,却用一句“被盗你可以找警察”推卸职责,判决书又以“合同未约定”掩盖真相。
2025年12月11日,因库房已被破坏、物品面临灭失风险,我向一审法院提交《紧急证据保全申请书》。法院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也未出具任何书面回复。经核查,该申请书根本未入卷,被故意隐匿。直接导致库房现场被彻底破坏,设备去向不明,关键证据永久灭失。
五、向高新区法院举报30天,无任何回复
2026年3月20日我将整理好的举报材料(含全部篡改证据对比、法律依据)正式提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实名举报张振红、陈媛篡改案卷、枉法裁判。
至今已超过50天。我多次信访提出诉求,请求立案调查并书面答复是否受理,诊始终无人告知是否受理、是否立案调查。司法监督程序对我而言,形同虚设。
一个守法经营十年的小小企业,被物业侵占设备、霸占场地、诉讼中又被法官篡改案卷、捏造事实——如果连法院内部的监督渠道都形同虚设,小小微企业还能去哪里寻求公正?
恳请媒体和公众关注此事,让真相不被掩埋。#祖国反黑站[超话]##郑州[超话]# @豫法阳光 @中国长安网 @郑州同城会 @新华日报 @正义网 @郑州市政法委 @人民日报 @人民网 @安阳中院 @北方法制报 @CCTV今日说法 @大河报 @大河网 @郑州中院 @郑州晚报 @郑州铁路中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郑州同城会 @郑州市政法委 @郑州日报 @郑州经开自贸法院 @郑州检察 @郑州高新区法院 @郑州管城区法院 @郑州发布 @郑州大民生 @中原网 @中国长安网 @中国政府网 @二七法院 @惠济区法院 @金水法院 @清风上街法院 @人民法院报 @上街法院 @新密法院 @新郑法院 @荥阳法院 @中原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祖国反黑站[超话]##郑州[超话]#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