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明江。被告朱建武,和焦成佳纠纷。原审法官毛岩。庭审中,焦成佳没有到庭,毛岩和记录人郑芬在被告朱建武不知情情况下,单独在2015年7月1月做询问笔录,焦成佳在笔录内容,认可。明江给朱建武100万元给就给了,在由焦成佳内部来调整算给明江,的自认。而法官毛岩为偏袒明江,未将此询问笔录,在庭审中质证和判决书说明,直接在判决书判朱建武返还明江100万元。后来朱建武走完所有维权程序。在信访申诉阅卷中发现了这个询问笔录。无奈,朱建武在2024年Ⅱ月12日问毛岩为什么不采信这个询问笔录,毛岩自认,是自由载判权。2026年1月20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朱建武信访事项的回复,内容。2015年7月1日的询问笔录,是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制作,。2025年5月7号明江老表通山县付院长高金海批示,不认可2015年的询问笔录内容是因为焦成佳是被告有利益关系,。三种不同自相予盾无法律依接的说法。最高法规定只要符合,真实性合
法性。关联性,都可以作为证据。而法官故意隐匿2015年7月1日的询问笔录,剥夺被告朱建武质证权,抗辨权的违法行为,而通山县法院信访回复及高金海利用公职权充当毛岩保护伞。使朱建武维权十几年错案得不到处理。请求各级领导看后关注此案。纠正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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