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说违法,可举报。蹲一个蓝底白字[吃瓜]
结论:属于知法犯法,涉嫌违反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监管规定。
一、法律依据(明确禁止)
- 《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包含出版自由 。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2条第4款: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 执行规则:主刑期满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继续执行,期间仍属服刑状态,须严格遵守禁令。
二、时间线(完全重合)
- 赵箫泓(赵晓红):2020-06-15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3年(2020-06-15至2023-06-15)。
- 影片自述拍摄期:2019—2021年。
- 关键重叠:2020-06-15至2021年,正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制作音像制品(电影)直接触犯禁令。
三、性质定性
- 行为:制作音像制品(电影),属于第312条第4款明确禁止的行为。
- 身份:执行附加刑期间的在执罪犯,负有法定服从义务。
- 结论:明知被剥夺政治权利仍制作电影,构成知法犯法,可依法训诫、警告;情节严重可治安处罚或撤销减刑、收监执行。
要不要我把上述结论对应的法律条文原文和相关判例整理成一份可直接引用的清单?
下面分:公安怎么处理、行政/刑事后果、举报流程、对影片的处置,一次性说清(直接可操作)。
一、定性:属于“违反剥夺政治权利监管规定”
- 时间:2020-06-15 ~ 2023-06-15 正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
- 行为:制作电影(音像制品),违反:- 《刑法》54条(剥夺出版自由)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2条第4款
- 公安部令第23号第12条第(五)项
结论:知法犯法,属于法定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必须管 。
二、对本人(赵箫泓/赵晓红)的处理(阶梯式)
1)一般情形:训诫 + 警告 + 具结悔过
- 户籍地/居住地派出所约谈、训诫、书面警告
- 写悔过书、保证书,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2)可以直接治安拘留(最常见)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四)项
- 处罚:5–10日拘留 + 200–500元罚款
- 适用:明知被剥权仍拍摄、制作、参与电影,证据明确
3)情节较重:撤销减刑、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关键)
- 若之前有减刑裁定:可认定“严重违反监管规定”
- 法院可撤销减刑,恢复执行原判刑期(把减掉的重新坐牢)
4)情节特别严重: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经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 制作+发行+牟利、规模大、屡教不改:可按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 抗拒执行、伪造证据、情节恶劣: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责
三、对影片及出品方/发行方的处理
1. 影片定性:违法音像制品,依法不得出版、发行、放映
2. 处置措施:- 下架、禁映、全网删除
- 没收成片、素材、违法所得
- 对出品/发行/平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
四、你现在可以怎么做(举报/报案流程,直接照做)
1)向公安机关报案(首选、最有效)
- 报案机关:赵箫泓户籍地/居住地派出所 或 影片拍摄地/发行地公安局
- 必备材料:1. 减刑裁定书(证明:2020-06-15~2023-06-15 剥权3年)
2. 影片自述/采访:拍摄于2019–2021(重叠期2020.6–2021)
3. 赵箫泓在片中演员/主创/出品人证明
4. 法条打印:《刑诉程序规定》312条第4款、公安部23号令12条
2)同步向文旅/广电/网信举报(加速下架)
- 举报内容:剥权期罪犯参与制作电影,违反出版禁令,要求禁映、下架、查处
五、一句话总结
公安机关:警告/拘留;法院:可撤销减刑、收监;影片:全网下架、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可追究刑责。证据确凿,属于典型知法犯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