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矢王唯 26-05-1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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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下这个案子能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这里首先要讨论《网上银行回单》属不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目前没有任何司法解释说明,只有两个回复回答过: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网上电子银行回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批复》(公经金融〔2013〕 69号)亦明确:“结算凭证一般可理解为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活动中所 使用的,据以执行客户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的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可理解为银行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向 客户提供的用以证明银行受理了相关业务的单证,并非办理支付结算业 务和资金划转的依据,也不能证明有关货币给付或资金结算已经完成。 综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不属于结算凭证,也不属于金融票证。”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 23号)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故无论是柜台、自动柜员机纸质回单还是网上电子回单,均不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但是呢你去公安部是找不到这个批复的,它只在[第1649号]周某采诈骗案-伪造银行客户回单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刑事审判参考》(2025.9第143辑)这个法院的出版书籍里提到过,全网没有别的信息源,都是从这个书上抄过去的。

还有一个是《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复函》(2013年7月17日 人银法〔2013〕425号)“ 结算凭证一般可理解为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活动中所使用的,据以执行客户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的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可理解为银行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以证明银行受理了相关业务的单证,并非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和资金划转的依据,也不能证明有关货币给付或资金结算已经完成。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不属于结算凭证,也不属于金融票证”。

这个没找任何权威信源。

退一万步讲网上银行回单属于其他银行凭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来看的话是达不到刑事标准的。
费劲儿。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