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修改】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这个我们在之前的所有课中,都已经全面涉及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法实施条例》没有列入大纲,所以,不会考察。但考虑其7月1日就生效了,有几个知识点是不可能越过的知识点,所以,考生还是需要关注下的。
一、复议前置的范围两处限缩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和部分不予公开
【含义】国秘商秘隐私严,稳定外加三安全,内部过程执法卷,不公开,复议前
【不包括】其他情形均不需前置,信息公开、不受理、其他理由的不公开
(二)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含义】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等消极不作为情形需要复议前置,而积极不作为(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需要复议前置。
(特别强调这是5月8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观点,真题书和竹马等均已录制完成修改内容,我周一就录课了,哈哈哈哈,大概周一上传)
二、其他的若干影响真题答案和今年考试的小细节修改
第一处 复议代表人和行政诉讼一致,均为申请人(原告)10人以上,委托2-5名代表人
第二处 取消了复议口头委托代理人
第三处 取消了经批准行为的规定,诉讼还是“诉讼看名义”
第四处 鉴定机构委托制度。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新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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