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涉案编号SQ002468256120251009001《告知书》落款时间2025年11月4日,2026年5月1日至5日国定假,当事人不服该告知书于2026年5月6日邮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完全属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却要求当事人提供在六个月内起诉的证据材料,这是法盲还是在耍流氓。要求对违法退回诉讼材料的法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并赔偿当事人邮寄起诉材料费用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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