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_韩潮 26-05-1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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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车内发生性关系后男方被告强奸#

姐妹这操作,真的服。

后排亲嘴、主动口了两次、陪着下车去药房挑套、回来接着亲再口一次,全程配合度满分。然后在最后一步上,一句“我不想”,前面所有信号瞬间作废。

行,法律允许你随时撤回同意,这是你的权利,没人能剥夺。但你撤得也得让人看见啊,前一秒还在亲,下一秒说“我不想”,中间没有任何过渡,搁谁谁不懵?

报警那段更绝…你说为啥报警?因为他没戴套不卫生…

姐妹儿,卫生问题是打12320的,110是报刑事案件的,这俩号码不是一回事…

然后她做了11次笔录,前4次说被强奸,中间5次改口说自愿,而且这5次横跨4个月,从3月底一直说到7月中。

还讲得明明白白的,“内心有过犹豫,但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

收了30万,签了谅解书,4个月相安无事,然后两周内突然连续翻回“非自愿”,理由是…

“我以为谅解就是自愿。”

姐妹,你能在笔录里说出“情绪影响判断”“内心犹豫但算同意”这种词,你跟我说你分不清“谅解”和“自愿”?!

更妙的是男方家属那30万还得照付,法院说了,谅解书不能洗罪,但能减刑。

所以这30万本质上是从“实刑三年”换到“缓刑四年”的差价,明码标价,童叟无欺。

总之一套操作下来,男方钱也花了,案底也留了,强奸犯三个字一辈子撕不掉。

而姐妹这边,30万到账,陈述横跳11次没有任何法律后果,最后还是法定意义上的“被害人”。

这事在法律上,每一步都是对的,强奸不能私了,对的!谅解不能洗罪,对的!被害人改口不犯法,对的!

但这些“对”加在一起,怎么能得出一个让正常人怎么看都觉得哪里不对的结果…

性同意原则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保护那些清醒、明确、坚定说“不”的人的。

结果在这案里,它变成了保护一个自己都说“当时算是同意了”的人的工具。

姐妹这波操作,是直接把“性同意”改成了“开盲盒式同意”,拆开之前,谁也不知道当晚她到底愿不愿意,是这样吧…

#车内强奸案被告称女方自愿发生关系##承德车内强奸案被告已上诉#

发布于 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