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爬楼机摔倒身亡事发地无监控#】#律师谈女子用健身房爬楼机摔倒身亡#近日,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湖北省安陆市胡先生求助称,他30岁的妻子小孙在当地一家健身俱乐部锻炼时,不慎从爬楼机上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健身房内没有监控,家属与商家的沟通陷入了僵局。目前,胡先生一家准备提起民事诉讼。
健身房内无监控以及健身器材设备的安全问题,引发网友们的关注和讨论。不少人表示意外,为何健身房的爬楼机会如此危险?5月17日,@潇湘晨报 记者采访了多家爬楼机生产厂家,了解到爬楼机相关细节。
一厂家负责人介绍,爬楼机是目前国内健身房内普遍会购置的锻炼器械,同时表示对于该事件有所了解。厂家告诉记者,本厂生产的设备共有0-15个档位,15档为最高速。从最低到最高档,每分钟台阶数覆盖28-168个。
“最低档(1档):每分钟约28个台阶,最高档(15档):每分钟约168个台阶,速度是最低档的6倍台阶频率范围”。
另一位厂家负责人强调,爬楼机最快速度能达2000米相当于“每小时移动2000米”,接近日常散步的速度。爬楼机本身属于正常运动器械,正确使用下安全性有保障,无法因单一事件就否定整个品类,希望公众不要对爬楼机产生过度恐慌。
对于健身房未安装监控录像这一说法,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研律师做出了解读,刘研表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法定安全义务包括: 器材定期检修、无故障;高风险器材(爬楼机)设醒目安全警示;对首次使用者进行指导、风险告知;现场巡视、及时救助。爬楼机属高风险器材,新手易出事。那么私教若调好速度离开,未陪同;而且现场若无警示标识,无监控,则无法证明“已尽义务”或“对方全责”。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健身房未依规安装监控致事发经过无法查清,构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举证障碍,依法推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结合私教离岗、无安全提示等情形,可能要承担不低于70%的主要赔偿责任。 http://t.cn/AXiQqeQ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