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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云龙县公安辅警王红梅涉嫌巨额诈骗一案参照案例:
案例名称:陈某平诈骗案——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数额认定
案例库编号:2024-03-1-222-003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
案号:(2019)京02刑终214号(二审裁定);(2019)京0101刑初39号(一审判决)
入库日期:2024年2月23日 百科
基本案情
作案时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
作案手段:被告人陈某平在北京市东城区等地,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谭某栋、杨某蓉承揽绿化工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事实,骗取二人信任。
涉案金额:分别骗取谭某栋人民币8.67万元、杨某蓉人民币5.28万元,共计 13.95万元。
结果:2018年5月10日陈某平被抓获。
裁判结果
定罪:被告人陈某平犯 诈骗罪。
量刑:判处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四万元。
追缴:继续向陈某平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3.95万元,发还二被害人。
上诉情况:陈某平上诉称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中包括其向被害人的借款,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要旨(核心法律观点)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以借为名”的钱款是否计入诈骗数额。法院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被告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钱款,可以认定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数额的计算:
即便部分钱款采用了借款形式(如出具借条),但考虑到陈某平收款前无归还能力、收款后无归还行为,这些款项 一并计入诈骗数额,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及数额认定 。
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区别:不能仅因存在借条或借款形式就认定为民事纠纷。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处分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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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日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十三万九千五百元,继续向陈某平追缴后发还二被害 人。宣判后,陈某平以一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中包括其向谭某栋、杨某蓉的借款 等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京02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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