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方具备无限供给标的物的能力,且能为此践行“底线思维”时,债关系实质发生了倒置。债权人看似拥有请求权,实则其权利的行使受制于债务方对标的物,甚至债权方人身的控制;而债务方虽名义上负有给付义务,却因可近乎无成本地持续提供标的物,反而掌握了交易的主导权。这种“债”在功能上,实际更类似于债务方向债权方课税。
发布于 河南
当债务方具备无限供给标的物的能力,且能为此践行“底线思维”时,债关系实质发生了倒置。债权人看似拥有请求权,实则其权利的行使受制于债务方对标的物,甚至债权方人身的控制;而债务方虽名义上负有给付义务,却因可近乎无成本地持续提供标的物,反而掌握了交易的主导权。这种“债”在功能上,实际更类似于债务方向债权方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