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来的妈妈 本人出演#
定性的话先说在前面。
#抵制电影监狱来的妈妈#
这没有什么二话。
问题在于抵制哪一点。
我今天为这部电影发了三条。
第一条说的是:
俗话说:“一个BUG是BUG,一堆BUG能work。”
这部电影就到了“一堆bug能work”的程度。
发了微博之后,跟群里的展开争论,吵了一个小时。
最后我承认。我在罗列问责优先级的时候,搞错了。
我错了,我反思。
为什么会错?
因为我肯定是以自己最熟悉的角度切入,而且对事情的全貌认识不足。
所以:
经过大家的教育,我深刻意识到。
问责优先级应该是:
1.审核部门渎职。
2.制片方掺私货。
3.宣发方做虚假宣传。
4.服刑人员做电影主演。
我原本认为的宣发方独走,现在看来,不是那么回事。
很可能是忠于制作方意愿的。
好。
接不接受我的道歉,诸位随意。
但我所坚持的,“主演问题是最不值得计较的”,在争论时已经达成共识。
依旧排在最后一位。
理由如下:
1.服刑人员参演电影。
咱们有先例。(见图一)
2.世界规矩如何,和中国该怎么干。
两码事。
可以参考,但不作为判断依据。
中国的监狱和外国的监狱,本来就性质不同。
而且,国外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么一项附加刑吗?
我反正不知道,没了解过,谁懂可以说说。
3.至于“剥夺政治权力”这事儿吧。
(兴奋)要么说抬杠学能耐呢。
我学到一个知识。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其计算刑期,是从主刑【执行完毕】时起算。
而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时,自动视作被“剥夺政治权利”。
也就是说,当该犯罪分子刑满出狱或者被假释出狱,此时开始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在此期间,“什么结社、出版……(在社交平台上发言)”都不许。
(见图二)
【我以前一直以为是单算的。比如判刑十五年,剥夺五年的话。在坐牢的后十年可以乱说乱动什么的[允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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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再说“服刑人员”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时能不能参演电影。
1.单纯的演员,没有编剧、制片等附加身份时。根据《著作权法》,既不算制作方,也不算出版方。
此时就是工具人。
2.演员扮演自己,算不算“发表自己的言论”。
这就很微妙了。
假如TA扮演的自己,是自己真实事件的表达。那确实是“发表自己的言论”。
但要不是呢?
电影内容假如和案卷内容不一致。
那TA所“发表的言论”,其实是导演和编剧让她说的,不是她自己的言论。
假如这部电影的事儿闹上法院,很可能这就是辩方的抓手。
以此来为主演脱罪。
3.没完呢。
关于服刑人员是否可以参演电影,援引的法律法规,不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第五十四条。
而是1988年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司法部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8-12-16
生效日期:1988-12-16
目前状态(有效)来源:见图四
注意,按照此项通知,纪录片也不许。
因为禁止的范围是“音像制品”。
但是呢。
一来,假如违反此项通知,责任在狱方和制作方,不是服刑罪犯的责任。
二来,在电影上映时,该犯罪分子已经刑满出狱(2020年),且附加刑已经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我才会说“主演的问题,【相对其他问题】而言,是最不值得计较”的。
当然可以针对演员个人,但针对时援引的法条,不是“剥夺政治权利”,而是前述的《通知》。
而我说的“一来……二来……”属于管窥之见,您可以根据您的认知(如果有比我更全面的认知)进行发难。
比如“院线电影是否属于音像出版物”、“录制行为本身是否违反《通知》的规定”或者“几十年前的通知是否有效”之类。
【更正醒目:前面所述的“一来”里面,“不是犯罪分子的责任”表述错误。
严谨的说法应为“不全是犯罪分子的责任”。
因为这是共同违法中的多方责任,而非"替代责任"。】
【举例:突然管教脑抽了,打开监狱门放我一个无期徒刑的罪犯出狱,而我真的大摇大摆走了,那不管怎么说,我也有一定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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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说说值得计较的。
1.谁批准制作方进监狱取材——不是拍电影,拍电影有先例——而是拍出这样一部(根据现有的新闻和访谈记录判断)和真实案情大相径庭,但同时又自我标榜【源自真实案件】的电影。
无论是被制作方骗了(不少首页的大V都这么说),还是审查不严,罔顾法条。
这肯定都是第一责任方。
2.制作方掺私货。
就算TA掺了,审核没看出来。
这跟咱们普通人被诈骗,所以是受害方不能苛责,不可同日而语吧。
更何况,看反诈的纪实短片咱们也看了不少,是不是也有恨受害者:“那么多帽子叔叔都劝你,你不听,被骗了活该!”的声音呢?
3.宣发问题。
毕竟片子还没上映,目前的群情汹汹,能不能上映还未可知。
所以是否真的涉及虚假宣传【其实电影是“认罪”和“改过自新”主题,而非宣传说的“冤案”“家暴反杀”】,还未可知。
至于外网宣传是如何如何的。
阴阳合同都有,阴阳剧本,阴阳剪辑也不是完全不可能吧?
——这是尽最大努力把话“往好了说”的一个判断。
可能性太小。
但好歹是个可能嘛。
但要真是如此,制片方罪加一等,这个我想没人有异议吧。
以上,您觉得呢?
——————总结的分界线——————
当然,这是个问责顺序,不是免责声明。
责任高低的顺序,不代表“最不值得被关注的主演”没有责任。
话还是说清楚一点的好。
那么,与此同时也要明确,包括我和绝大多数发声抵制的网友,都是在问责而非定罪。
这件事非常奇怪,就是最开始说的,已经到了“bug多到能work”的地步。
那么作为普通民众,有权知道真相,或者得到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