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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18 05:39 微博认证:《中国法律评论》微博

【网络首发】滕佳一:彩礼返还要素的动态调整 | 中法评 · 策略
我国既有彩礼返还规则以结婚登记作为首要标准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周延性。彩礼给付虽源于缔结婚姻之目的,却不要求婚约双方完成结婚登记。婚姻本质在于建立稳定的家庭成员关系,而结婚登记并不等同于婚姻本身。在彩礼返还标准上,应以家庭成员要素重塑结婚登记要素,建立家庭成员和彩礼金额的双层构造模式。具备家庭成员要素通常不再返还彩礼,例外情形是出现高额彩礼。当彩礼金额高昂时,成立彩礼返还请求权,但家庭成员要素介入时,返还比例通常较低。彩礼返还请求权的成立和彩礼返还比例系不同体系,应予区分。前一体系的要素为家庭成员和彩礼金额(高昂),后一体系的要素除上述二者外,还包括双方过错,但家庭成员要素的作用在于降低返还比例。彩礼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应属于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而非要素。http://t.cn/AXi2o5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