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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18 11:59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吴圆圆枉法裁判、违法审判的投诉书,(2024)粤2071民初8465号案。
一、投诉请求: 依照《法官法》第46条规定追究吴圆圆枉法裁判、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处分。
二、事实与理由:中山市石岐街道第一城小区七年来无法成立业委会,被告违法一直代行业主大会职权,投诉人是该小区业主。投诉人与中山市石岐街道迎阳社区居委会(原称博爱社区)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吴圆圆借口以“涉及共有管理权利的事项需经双过半业主同意”为由,裁定原告不适格不予受理。
吴圆圆明枉法裁判、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理由如下:
1、故意混淆“业主共同决定”与“业主个人诉权”:被投诉人明知《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是小区内部表决程序,与诉讼主体资格无关,却故意以此为依据驳回起诉。《民法典》第287条明确赋予业主个人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单独诉权,被投诉人完全回避该条款,属“故意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2、其明知符合起诉条件仍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投诉人全部满足。被投诉人增设法律没有规定的起诉门槛(“需双过半业主同意”),实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定受理职责;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
3、其判案双标:决定“花不花大钱”应依法需要业主们投票决定,发现“大钱被违法乱花了”,任何一位业主都可以依法起诉。
但吴圆圆的主张相当于被告可以不需业主共同决定而可以违法乱花大钱;但原告必须是业主共同决定“同意起诉”才能打官司;这使得对被告违法行为的司法救济变得不可能!这就是吴圆圆故意枉法裁判的双标。
4、造成严重后果:被投诉人的违法裁定,直接导致7年以来该居委会违法行为一直无法被司法审查认定撤销,使业主共有财产一直被违法使用,投诉人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持续受损。该裁定已产生实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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