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比课堂精彩多了,这个00后也是个老“枪手”了。
山东青岛:偷刷卡进入酒店房间看着他人自慰后自行离开如何定性?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6)鲁0213刑初11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博,男,2002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2021年9月15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2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4年7月16日因xxxx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5年12月5日因侵犯隐私和猥亵被青岛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5年11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刑诉〔202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博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丰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25年9月中旬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于某博在入住青岛市城阳区xxxx酒店(xxxx大学地铁站店)期间,在预谋盗窃后,从前台偷拿该酒店房间总卡,后刷卡进入万某某长期租住的xxxx房间,窃取万某某的内衣1件,后将内衣藏匿于其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xxx号的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查并扣押了万某某被盗的内衣1件,后将该内衣发还万某某。
(二)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1.2025年9月27日5时许,被告人于爱博酒后至青岛市城阳区xxxx酒店(xxxx大学地铁站店)内,从前台偷拿该酒店房间总卡,后刷卡进入万某某长期租住的xxxx房间,见万某某正在熟睡并有部分身体外露,遂拿出手机对着万某某进行自慰并录像,直至射精后离开。
2.2025年10月24日0时许,被告人于某博在入住青岛市城阳区xxxx酒店(xxxx大学地铁站店)期间,从前台偷拿该酒店房间总卡,后刷卡进入万某某长期租住的xxxx房间欲再次发泄性欲,被万某某当场发现后逃离。
万某某报警后,民警电话通知于某博到派出所,于某博赔偿了万某某人民币5000元。2025年11月16日,被告人于某博经电话通知后到青岛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公安局辽阳东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于某博的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经于爱博签字确认的扣押现场照片、被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经于某博签字确认的检查现场照片,发还清单、委托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万某某提交的内衣购买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xxxx酒店监控录像截图,酒店住宿信息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证人王某、王某、景某琪的证言,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于某博的供述,xxxx酒店前台监控视频,于某博手机中存储的其于2025年9月27日在xxxx房间录制的视频一部,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应予依法惩处,且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于某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于 洋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皓
民书 记 员 张晓蓓
#实务案例看一看#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