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性侵案件的律师都不可能出来爆案情,因为除了委托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这也是对律师的执业规范和要求,这些大家都知道,所以案情只会由被告人家属来爆,为的是寻求舆论对案件进行监督,公开才有公平和公正。
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办案的依据,是笔录和同步录像中记录的案情及证据,一切以事件相关人员在警方的讯问/询问笔录和同步录像中说的为准,不是他们以前在微博发的内容,更不是都女士和写手为了博眼球编造杜撰的那些前言不搭后语的东西。
实际上,经过分析我们很容易知道,这些人对吴并不了解,他们借以煽动舆论的材料,大部分都是来源于网络传言,也就是吴以前起诉过名誉权的那些。吴及团队因工作需要招募艺人不是选妃,这有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经营范围和文化部门的审批为证,大家都能看见他的音乐作品和舞台演出有大量的艺人参与;那个农村男孩王某胜也不是因为组建了一个“加拿大P王”的群被判道歉和赔偿,而是因为他在群里说吴吃喝嫖赌,欠下3.5个亿,这个谣言被大量转发传播,对吴的名誉权造成侵害,不管从法律还是事实角度,那些胜诉判决即便搁在今天也一样没问题。
当年还有人以男星蔡某某和C女士的打胎事件为蓝本,编了一个《粉红小猪》的故事,张冠李戴在吴身上大肆传播,愈发加深了网民对吴的误解,当然,后来这些事被慢慢证伪了。还是那句话,网络传言不可信,一切以案件当事人在办案笔录及同步录像中说的为准。所以,对于吴案,我只看他母亲的发文和律师的辩护词,通过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结合自己看过的同类案件的卷宗和判决书,还原出案情真相,沿着他母亲的发声路径去发声,前期舆情中都女士那些东拼西凑来炒作的东西仅作为参考,我不会耗费太多精力在这上面,笔录和同步录像才是真正的案情。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表现出的自愿性是非常明显的,她们与朋友的聊天记录中,提到了“我对他有点感觉的毕竟那么帅”、“我学生时候就很崇拜他”、“我特么好看的都睡完了”等等这些事前动因,长得帅、崇拜、好看是在事前就有的,吴的明星身份和影响力也是全网皆知的事,她们不是被蒙着眼睛带到聚会现场,也不是发生完关系才知道这个对象是吴;同时,这三名女性也提到了希望借助吴的身份和影响力获取资源和利益,结合她们事后与朋友炫耀,积极追求与吴继续交往,实际上双方确实也有不同程度的交往,且有良好的联系,即从头到尾双方没有就发生关系的事有任何异议或争执,女方也从未向朋友家人提及吴违背其意愿。
女方的指控证词,系官方“针对网民举报”介入调查后,用非常规手法取得,合法性、自愿性和真实性皆存疑。另外,此案因时隔八九个月,没有酒精度检测和监控视频来佐证女方醉酒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女方从进入聚会现场到离开,有十几个小时,中间有太多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她们在笔录中的陈述自相矛盾,笔录和同步录像不相符的地方也很多,比如都女士在笔录中陈述喝酒的杯子高多少厘米、容量多少毫升,“我头很晕”,“冯某就拿着我的手机离开”等这些内容在同步录像中从未出现过,也就是说,这些很可能是有人写好了让都女士在上面签字的,都女士从来没有说过这些话,当时也没有仔细核对过笔录内容,或者是因为被吴母报警敲诈勒索,心中怨恨,看到不实内容也故意不纠正,抛开这些可能性,这本身也不符合常理,一个人很难记得自己八九个月前吃了几碗饭,碗有多大,是什么花色,为了保护在场人员的隐私,一进门大家就把手机和包放在了指定位置,所以也不可能存在聚会过程中被某人拿走手机的情况(都女士后来有手机偷拍是众人走后两人单独相处时),第一次去别人家里摸不清门道,需要人引导,所以冯某带她去房间休息是合理的,但这个房间是客房,冯作为工作人员,把都女士带到吴平时的专用卧室,让她一个人待在里面,不太可能。都女士和吴如果发生了什么,也是聚会众人走了以后的事,这距离都女士进房间休息已经好几个小时,从笔录中的证人证言来看,在场人员并没有看到有谁醉倒,都是能走,能说话交流的,另外两位女性的情况也差不多,甚至后来已经有人写信给法官翻供表明自愿。综合整个案情,这个案件无罪辩护的理由非常充分,这也是我能坚持这么些年的原因。我一个没有参与办案的局外人都能看得到的东西,吴和承办律师应该更清楚。只要坚持下去,是能获得清白的,只不过这需要耐心和时间,还需要一点天时地利的运气。
喜欢谁很容易变,何况那么多年见不到,但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是非观和正义感是不会变的,对我来说,这是一种信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