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留德学生系列迷奸案,我看有网友想要向德国法院发起请愿加重处罚的行动。这样的请愿活动是否必要,可能值得进一步斟酌,当然想要发起请愿,情绪上完全是可以理解的。适用我国《刑法》的话,正常情况下的确可能会被判得更重。
理由有三:一是德国实行司法独立,法院判决已出,请愿不可能改变判决结果。二是按德国司法的实践,判十四年与十一年监禁,在强奸案件中算重的了;同时,判决中对罪行最为严重的犯罪人提到适用保安处分(即预防性羁押),刑满释放后如果评估其有再犯可能性,会对犯罪人换场所继续羁押。至于被判五年九个月监禁的周同,他除了有两起性侵女友的罪行之外,主要涉及的是偷拍行为(被指控有13起),所以判的刑罚较轻。三是这些犯罪人未来被驱逐出境回国后,中国刑法仍有管辖权,完全可以再次启动刑事追诉。
就当下来说,更有意义的或许是,严查国内有无此类迷奸行为,将实施迷奸偷拍犯罪的行为人绳之以法。与此同时,如果经查后确实有系列的迷奸案件发生,发出公开的警情提示,以便让潜在的被害女性提高警惕,以防被害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此类案件的可怕之处在于,单是警惕陌生人之类的被害预防举措完全不够用了。
对于群体性的、系列的迷奸犯罪,仅仅用重刑加以惩处肯定是不够的,有必要进一步反思背后的犯罪原因,以便为预防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提出有效的治理举措。但同时,我也反对由于犯罪原因复杂,涉及社会文化根源方面的因素,就不从严打击这类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身就意味着对于性质恶劣危害性大的重罪必须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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