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26-05-1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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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多次骚扰女童被打索赔36万# 】#父亲打伤骚扰女儿醉汉被判不担责# 近日,@北京日报 记者 获悉,一名男子张某文在深夜饮酒后对2名女童及其女性家属进行多次骚扰。随后,一名女童的父亲将张某文推倒后报警。张某文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要求孩子父亲赔偿36万元,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女孩父亲刘某甲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在当时情境下,苛求刘某甲通过言语来制止张某文,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

案情显示,2023年6月23日0时19分至23分左右,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11岁)、侄女邓某某(11岁)在某小区相邻街边路口等待刘某丙(刘某甲姐姐)时,饮酒后的张某文对刘某乙、邓某某进行言语骚扰,要求二人陪其去喝酒、唱歌。刘某乙、邓某某告知其是未成年人后,张某文没有停止,并称可以出钱。刘某乙、邓某某拒绝并走到街边门市躲避,张某文离开。

6月23日0时24分至26分左右,刘某乙、邓某某与刘某丙会合,张某文出现在小区外快递柜处,对刘某乙、邓某某再次进行骚扰并伸手触碰刘某乙,刘某丙与张某文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文威胁要喊人打刘某丙。此时从旁路过的行人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护送刘某乙三人回家,张某文迅即离开并走入小区。随后,刘某丙致电刘某甲讲述前因后果,要刘某甲下楼接孩子。

6月23日0时28分40秒左右,张某文在小区内部道路出现,继续骚扰刘某乙三人,三人躲闪,刘某丙伸手阻挡。此时,下楼的刘某甲见状,上前扇了张某文一巴掌并推了其一下,张某文与刘某甲发生扭打,刘某甲将张某文推倒在地后报警。张某文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该伤情系既往伤与刘某甲的行为共同作用形成,二者具有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

张某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经审理认定,张某文因受伤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合理损失为13万余元。刘某甲辩称:其在情急之下出手制止,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5年3月27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文提起上诉。2025年5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从不法侵害行为角度来看,本案事发时间为深夜,地点为人迹稀少的街边、小区外快递柜及小区内部道路,针对张某文的反复持续纠缠和骚扰,刘某乙三人已先后采取了言辞拒绝、躲避、争吵和阻拦等一系列手段,均未果。从言语骚扰到伸手触摸再到扬言威胁,张某文对刘某乙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不断升级。张某文系成年饮酒男性,刘某乙三人为女性,且有两名未成年人,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某文的行为已经对刘某乙三人的人身权利造成紧迫的危险。从防卫行为来看,刘某甲在张某文纠缠、骚扰刘某乙三人时上前扇了张某文一巴掌、推了一下,并在张某文还手后发生扭打,但在张某文倒地后即停止防卫。在当时情境下,苛求刘某甲通过言语来制止张某文,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虽然刘某甲的行为是导致张某文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但该损害与被张某文所侵害的刘某乙三人的人身权利属于同一位阶且利益相当。

张某文的诉请不能成立,刘某甲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驳回张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日报 综合人民法院案例库) 戳更多→#洁丽雅已报案# http://t.cn/AXi3iGH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