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 26-05-18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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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人用AI制淫秽物品获利10余万被判刑##建群卖AI制黄教程获利超10万被判刑#】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起利用通讯群组销售AI制作淫秽物品程序及教程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该案中,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据悉,陈某销售的AI绘图类程序来源于网络开源的整合包和图片生成模块,其在通讯群内发布涉黄图片及视频用于吸引群成员加入付费群,群成员每人付128元或者168元的费用后在付费群内获取相应AI软件和教程。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某软件上设立、管理多个通讯群组,并在群组内发布制作淫秽物品的信息,后收取费用向付费群的成员发布AI制作淫秽物品的教程及应用程序。经查,陈某获利10万余元。为吸引群成员付费,陈某在通讯群组内发布5个视频和15张图片,经认定系淫秽物品。陈某于2025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庭审中,陈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设立用于制作违禁品的通讯群组”和“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制作淫秽物品违法犯罪信息”的构成要件。陈某收取的上述群成员费用高达10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本案主审法官陈茜表示,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但技术的开发者和提供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陈某在AI制图软件中预设可生成涉黄图片及视频的特定参数和指令模板,降低了使用者制作涉黄物品的技术门槛,并以此牟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为AI技术工具的开发者和提供者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技术工具不得被设计用于或实质性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陈茜说,本案的另一个意义是厘清了“工具提供型”涉AI犯罪的认定规则。本案区别于直接将AI技术用于生成淫秽内容的情形(如利用AI撰写色情小说、开发涉黄AI陪聊软件等),属于“工具提供型”涉AI犯罪。法院准确把握了两类行为的本质区别,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在被告人发布用于引流的淫秽物品数量未达入罪门槛、违法所得与淫秽物品传播缺乏直接关联的情况下,不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同时依法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予以惩处,确保了罚当其罪。这一裁判规则为今后处理同类“工具提供型”涉AI犯罪案件提供了参考。此外,本案还彰显了依法惩治利用新技术实施网络犯罪的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AI制作淫秽物品已形成从教程售卖、提示词交易、私域引流、销售程序的完整违法产业链”,陈茜介绍,2026年4月10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明确禁止利用AI传播淫秽色情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法院依法裁判,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遏制利用AI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她提醒,通讯群组及网站的建立者、管理者对群内信息负有管理责任,设立主要用于发布淫秽、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的群组及网站,即使本人不直接实施相关犯罪,也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制作、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和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也可能构成该罪。广大网民应自觉守法,不设立、不加入、不管理违法群组,不购买、不使用、不发布具有制作违禁品功能的程序和教程,发现相关线索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