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5-18 23:55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女子店门口放熊猫摆件被索赔10万# #律师说法#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特殊性,但构成要件也不会超出民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几个构成要件,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违法性,和过失,试做分析。

购买者将侵权产品用作商业上使用,看似是侵权了。

但是,因为主观上没有故意,并且,因为只是偶然购买并自己使用,无法预见产品侵害他人著作权,所以也不构成过失。就是说没有过错,没有过错就不属于侵权。购买者应当承担的是推定过失责任,证明没有过失就不属于侵权。

再但是,权利人发现购买者进行商业使用以后,向购买者进行了告知,此时购买者如果继续使用就属于故意侵权,因为这种侵权是持续性的,过错一旦出现,侵权就随之而来。不过,只要撤掉这个熊猫就不构成侵权。

注意,不是不再构成侵权,而是从未侵权,不构成侵权。更不是什么没有主观故意但客观侵权[允悲]。这是因为,从知道别人享有著作权,到撤走这个熊猫这个期间,时间很短,违法性甚微,不应视为侵权。

以上分析是以法学理论为基础的闲谈,做案子还是需要解释法律条文。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