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
26-05-19 05:10

杨梅“泡药”事件:收购点直接经营者的刑事法律风险深度分析

近期福建杨梅“泡药保鲜”舆情持续发酵,多家杨梅收购批发点经营者为延长保鲜期、提升卖相,公然使用脱氢乙酸钠等国家明令禁止在新鲜水果中使用的防腐剂,搭配三无甜味剂浸泡鲜果并对外批量销售。在行政查处之外,收购点直接经营者作为核心责任主体,面临极高、且几乎无法规避的刑事法律风险,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将承担最严厉的刑事责任。本文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专门针对直接经营者的刑事风险进行全面剖析。

一、核心罪名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直接经营者构成主犯

(一)罪名定性:行为犯,实施即入罪,无需造成实际损害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名属于行为犯,只要经营者实施了违禁添加、对外销售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发生消费者食物中毒、人身损害等实际后果,入罪门槛极低。

结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脱氢乙酸钠属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禁应用于新鲜水果保鲜,在杨梅浸泡加工中使用该物质,属于典型的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行为;涉案三无甜味剂成分不明,属于未经食品安全检验的有毒有害物质,直接落入本罪打击范围。

收购点直接经营者作为实际控制人,主导药水采购、调配、浸泡加工、装箱发货、对外销售全流程,是犯罪行为的发起者、组织者、指挥者,依法认定为主犯,需对全部涉案杨梅的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无责任分摊、免责空间。

(二)主观明知:经营者无法以“不知情”辩解,司法可直接推定

主观明知是本罪成立的关键要件,而本案中直接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可通过客观行为直接推定,辩解“不懂法、不知情”不具有法律效力。

1. 从业认知推定明知:经营者长期从事杨梅收购批发行业,对生鲜水果保鲜添加剂使用规范具有基本认知,明知脱氢乙酸钠严禁用于新鲜杨梅,仍主动采购使用,属于典型故意行为。

2. 行业惯例推定明知:涉事收购点从业人员均自行禁食泡药杨梅,仅对外销售牟利,经营者对此完全知情,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产品有害,仍刻意放任危害发生。

3. 违法操作推定明知:经营者采购无标识、无资质的三无添加剂,刻意规避监管,隐匿加工行为,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恶性,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形可直接认定明知。

二、量刑风险:刑期跨度极大,多项从重情节直接拉高量刑档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础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直接经营者因具备多项法定从重情节,刑期将显著高于普通从犯。

(一)涉案规模大,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司法解释明确,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持续作案时间长、数量较大,或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即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量刑直接升格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涉事收购点日均数千斤问题杨梅发往全国多地,单点位涉案金额极易突破十万元门槛,直接触发加重处罚条款,经营者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二)主观恶性深,酌定从重处罚

经营者明知泡药杨梅危害人体健康,却采取“自己不吃、专销他人”的牟利模式,漠视公众生命安全,主观恶性极大;同时,该行为破坏浮宫杨梅地理标志品牌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司法机关量刑时会予以从重考量。

(三)危害群体特殊,法定从重处罚

杨梅消费群体包含大量未成年人、青少年,而脱氢乙酸钠会损伤神经系统、干扰内分泌,对青少年生长发育存在长期潜在危害,属于食品安全犯罪重点从重处罚情形,进一步加重经营者的量刑风险。

三、罪名竞合风险:择一重罪处罚,刑事责任进一步加重

直接经营者的行为同时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面临罪名择一重处罚的风险。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越高,刑期越重。司法实践中,若同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经营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追责。

四、附加刑事责任:高额罚金、财产追缴,经济代价惨重

除自由刑外,直接经营者还将面临严厉的财产刑处罚:

1. 罚金刑:本罪罚金无明确上限,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涉案销售金额的倍数判处罚金,经营者需缴纳高额罚金;

2. 违法所得追缴:全部销售问题杨梅的违法收益将被全额追缴;

3. 财产查封冻结:涉案期间的经营账户、车辆、仓库等资产将被查封扣押,用于执行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经营者将承担巨大经济损失。

五、延伸刑事风险:若存在串通监管,涉嫌渎职共犯

若直接经营者存在向市场监管、农业执法人员行贿、串通规避检查、隐瞒违法事实等行为,还将涉嫌行贿罪;若与公职人员共同放任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共犯,面临数罪并罚的刑事风险。

此次事件也警示生鲜农产品经营者,切勿以行业潜规则、牟利捷径触碰食品安全刑事底线,否则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发布于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