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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157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不同予以行业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二)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相关行业规范、《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成都市律师协会章程》、成都市律师协会等行业规范和本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158条 处分种类为以下六种: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以上六种处分种类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只能由省律师协会作出。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