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马女士诉北京积水潭医院回龙观院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委托鉴定,已取得关键性进展。
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院方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对宫口扩张程度判断失误、未及时终止异常产程、胎心监护异常处置不及时以及抢救时儿科医生缺席等一系列过错。
这一鉴定结论,不仅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了权威的专业依据,更清晰地揭示了本案中医疗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所列举的每一项过错,均指向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能尽到与其专业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例如,对宫口扩张的判断失误直接导致产妇体力过度消耗、产力不足;而在已发现胎心监护严重异常这一明确风险信号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干预措施(如实施侧切等)以尽快结束分娩,更是违反了产科处理急症的基本原则。
这些过错行为与新生儿最终发生重度窒息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就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面对患儿确诊脑瘫、需终身康复的残酷现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计算成为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本案中,患儿近2岁仍康复效果不显,每月高达两三万元的康复费用对其家庭构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其父亲作为唯一经济支柱已难以为继。这些实际发生的、以及未来必然持续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均属于法律应予支持的赔偿项目。
值得关注的是,患者方在民事诉讼之外,还表示将考虑提起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构成医疗事故罪。
本案中,鉴定所认定的多项严重过错,尤其是“分娩过程无儿科医生在场准备抢救”这一可能危及新生儿生命安全的重大疏漏,是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将是判断是否可能涉刑的关键。
然而,刑事自诉对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被害人需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且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条件,其证明难度远高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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