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的一段 “帮亲贷款反被坑” 的真实案例,给我们所有人都敲响了警钟!而实际上小白姐遇到此类的案例也绝不是仅此一个,此类因为亲情碍于面子导致的“借名买房”债务纠纷,实际上不仅高发,而且风险很大!请大家务必引以为戒!
案情是这样的:河南一女子出于亲情,帮哥嫂贷款 23 万元用于买房。本是暖心之举,万万没想到哥嫂随后离婚,房贷直接断供两年多。
妹妹无奈坦言:“当初纯粹好心帮忙,现在哥嫂不管不问,贷款全算在我头上,直接成了黑户,征信彻底毁了,这下长教训了!”
哥哥回应“买房的时候说好了我把首付交了十多万,她(前妻)还贷款!”
而前嫂子则回应:“钱被挪用给孩子结婚用了,下个月再解决。” 轻描淡写的态度,这哥嫂俩是全然不顾妹妹已被拖入征信深渊啊~这就是人性[无聊]
好,接下来就听小白姐站在律师专业角度给大家明确解读一下:
一、首先,借名贷款本身违规: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向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违规操作,相关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这里必须提醒各位的是,这可不是简单的“违法违规”,是直接“帮人贷款” 的严重刑事风险!具体来说,本案妹妹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如下:
1、依据我国《刑法》第 175 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就本案而言,(1)“欺骗手段”:即妹妹隐瞒真实用途(说自己买房 / 消费,实际给哥嫂买房)、虚构还款能力,属于典型 “欺骗手段取得贷款”;(2)重大损失:断供 2 年多、银行收不回 23 万,已满足 “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实务一般≥50 万入刑,23 万虽未必刑责,但民事违约 + 征信黑板上钉钉);(3)关键点:不管妹妹是不是好心、有没有拿钱,只要你骗了银行、钱被挪用、还不上,你就是犯罪主体(共犯);(4)后果:妹妹和实际用款人哥嫂都可能坐牢 + 罚金。
2、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妹妹作为名义借款人也必须担责!
就合同相对性而言,贷款合同是谁签的,谁就是法定还款人。即使妹妹和实际用款人哥嫂之间签订了“借名买房”的协议,这种私下约定有效,但也只约束你们内部三人之间,银行只会向签约人即妹妹追债,哥嫂离婚、内部约定,都不能对抗银行,没人还,妹妹就必须自己还。
而妹妹无力偿还,房贷断供后果极其严重:逾期会直接导致征信拉黑,影响贷款、办卡、出行;长期不还妹妹还会被银行起诉,名下财产可能被强制执行。
二、理论上来说,妹妹唯一的免责可能,实践中却大概率不会发生:
1、唯一能免责的例外:即出借人 “明知借名”
即依据我国《民法典》第 925 条有关隐名代理规定,受托人(妹妹)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实际用款人哥嫂)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银行 / 出借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免责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且妹妹需要举证)
出借人(银行 / 小贷 / 个人)签合同时,明确知道妹妹只是顶名,钱是哥嫂用。
妹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聊天记录、录音、三方协议、放款直接到实际用款人账户、银行直接跟实际用款人沟通还款,证明其没实际用款、没从中获利(无分红、无好处费),各方真实意思就是 “借名借款”,妹妹不参与合同履行、不享受利益。
可是你想想,实务中可能吗?
银行几乎不会承认 “明知借名”,因为违规啊;而法院也极少判名义借款人免责;妹妹想免责,举证难度极大,可以说毫无可能性[裂开]。
⚠️最后,关于此类案件给大家总结下相关内容,请大家牢记这 3 点:
❶ 亲情再浓,别用自己名义帮人贷款 / 担保!签字 = 认债,法律只认合同签字人。
❷ 夫妻共同贷款,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属,不能免除另一方对银行的还款责任人民网。
❸ 一旦被坑,先垫付避免征信恶化,再保留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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