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5-20 08:48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看到很多人在给汪涵倒油,但我不这么认为。

类似于姚晨这几天的风波,都充斥了太多的阴谋论。

我看过最离谱的要求是:你看,给阿嬷的情书那么火,姚晨都不推荐。

这都哪跟哪,这都什么逻辑?

互联网上,很多人总是把自己的逻辑强加于人。

不讨论这些,我今天想聊一聊汪涵的事儿。

#汪涵发布声明#

我觉得,汪涵在这件事上,很大程度上也可能是一个被蒙蔽的无辜受害者。

影视作品的署名比较复杂。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出品人"并非单一法律角色。

电影作品的权责主体应认定为制片者,而制片者通常体现为影片署名的出品人。

表面上看,署名的出品人,对外很可能推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但我检索过相关案例(《宫锁连城》案(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署名的出品人若能证明其仅为挂名、投资方、未参与剧本创作及具体制作,并结合合同安排、参与程度及实际控制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后,对内的相应责任也可能被重新评价。

简单说就是:

真正的法律判断标准是"角色与过错",而非简单的"署名即全责"。

我看汪涵在声明中说:

担任出品人系"扶持文艺创作"初衷,未参与实际投资,仅为名义合作。

这在行业内并不罕见,许多知名人士出于公益情怀、文化交流目的,为中小成本文艺片担任出品人,本身并无不妥。

相反如果这是一匹黑马,很多人就会说“慧眼伯乐“。

问题在于,他没有做"尽职调查"。

但我推测,他是否也是被包装精美的"文艺创作"外衣所蒙蔽?

真正需要追问的,是这部影片本身。

其在国内以"真实故事"包装,在海外渲染"中国司法不公",这种操作手法本身就值得监管部门深入调查。

一个会用两套剧本,用纪录片备案却拍商业片,未取得龙标就国外参展,等等手段的影片制作方,在面对汪涵这个“伯乐”时,很可能也是一样的说辞。

我想说的是:

不要因为这件事,导致很多知名人士不敢为中小成本电影呐喊和扶持,毕竟99%的中小电影和后辈们,都不是这样的,都是坚持影视初心的,也很需要扶持的!

舆论风暴中,我们既要追问公众人物的审查责任,也希望大家能客观看待他们的善意初心啊~

#律师说法# #律师解读汪涵挂名出品人争议#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