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依据。
现在的问题是,抛开事实不谈。
只要会在亿万人面前拍大哭的镜头,在亿万人面前出示一下事后电梯拖拽的视频,就可以坐实对方之恶了。
而全套写明事实的刑事案卷,不需要。
证明犯罪的所有技术证据,不需要。
但恰恰是这些展现事实的东西,才应该是有关部门需要的,做出公平公正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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