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检察员刘建立,助理检察员叶治国在2024年3月办理我涉嫌掩隐案中((2024)川0105刑初566号),存在以下严重违法行为:
一、篡改法律文书
我实际刑拘日期为2024年3月8日;刘建立在起诉书上篡改为2024年3月15日,我实际逮捕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刘建立做有罪推定批捕关押我5个月6天(中途只退侦1次)后,于2024年8月14日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公诉,将起诉书上的逮捕日期簒改为2024年4月30日(起诉书、逮捕证、判决书时间比对可证)。
二、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剥夺辩护权
公诉人刘建立在我关押3个月左右时,第一次叫助理检察员叶治国来成都市看守所要求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说给我量刑11个月被我拒绝,在我关押6个月2天,也是临近第一次开庭前4天时(总共开庭4次,6张传票)明知我有辩护人,在我辩护人不在场时指定值班律师到场,第二次来胁迫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7个月,不签起诉23个月",胁迫我在被关押6个月2天时签下对我量刑7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刘建立叫我在开庭的时候不要乱说话,并叫我不要担心,说"现在的新刑法规定,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不会留有案底了"。在2024年9月14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第1次(总4次)庭审时,我当庭叙述了被公诉人刘建立胁迫签署具结书的经过(当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查证)。
三、伪造假证据
我受多年好友刘政所托,为其临时代收货款为全天时间(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流水记录可证),而公诉人刘建立为了炮制我"心虚"、"明知"的铁证,伪造"自21日后均为凌晨5.6时转账"(判决书第7页)。连与本案亳无关联的拼多多APP自动转入微信后提现到银行卡从未质证过的(庭审同步录像可查证)0.03,0.05,0.07分的零钱(判决书第7页)都炮制为我"心虚"、"明知"的假证。
四、故意隐匿无罪证据
我受多年好友刘政所托,帮其临时代收货款的3张银行卡,有2张(尾数3012、7277)是我工作单位代为办理多年,用于每月接收工资的工资卡,另1张(尾数6018)是办卡十多年,内存几年前所存余额20几万的银行卡(银行卡内流水记录可证),公诉人刘建立故意隐匿这一事实,强行推断我用此类卡故意明知去接收涉诈款。
请相关领导调查核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我对我以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