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天下廖杰
26-05-20 20:57

关于“杀哥”,豆包是这样说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大多已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追责: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教室、走廊、食堂、广场等)当众对老师喊“杀”、威胁生命,满足以下任一即可立案追责,最高5年有期徒刑 :

- 恐吓+情节恶劣(两高司法解释) :- 当众、高声、反复喊“杀”,引发围观恐慌;
- 严重影响老师工作/生活,造成心理恐惧或应激反应;
- 造成校园秩序混乱(课堂中断、人群骚动)。
-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秩序严重混乱:引发师生恐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明显影响 。

二、治安处罚(未达刑事标准)

情节较轻(偶发、一时冲动、无围观、未造成混乱):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5-10日拘留+罚款。

三、学生身份与年龄要点

- ≥16周岁:完全刑责,可定寻衅滋事罪。
- 14-16周岁:一般不担刑责,但可治安处罚+学校处分。
- <14周岁:无刑责,管教+学校处分。
- 校园内威胁教师,司法实践通常从严把握,易被认定“情节恶劣” 。

四、实务结论(上海二工大场景)

- 学生满16岁,在教室/走廊等公共场所当众喊“杀”威胁老师,有监控/证人,极易被认定寻衅滋事罪,可追究刑责 。
- 学校通常会立即报警+开除学籍。

五、报案/取证要点

- 监控录像、现场录音、目击者证言;
- 老师就医记录、心理咨询记录(证明恐惧/应激);
- 学校出具的秩序受影响说明。

发布于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