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小新老师讲民诉关于“送达”的知识。
突然想到前段时间小区业主收到的律师函,它有一段是这样写的:“本函张贴到户即视为送达。”
这是不对的吧,律师函应该跟法律文书一样,可以去家里送,但是当事人不在家的,不能视为直接送达;也不能贴人家门上视为留置送达,正规的应该有个签收函,即使当事人不在家,也应该找成年家属签收,除非当事人拒绝签收,否则这种说张贴到户即视为送达,应该是无效的!
可惜我们的业主不但拍照发群里了,还回复了,那么本来无效的送达就生效了。
第二个疑点是人家业主统共欠两万多物业费,它要人家交五万多违约金,我查了一下法条,在《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65条里明确规定了违约金不得超过本金的30%(图2)。
第三个疑点是说业主有可能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如果业主败诉的话要承担诉讼费,但是律师费是不是应该谁请的律师谁承担?假如连律师费都要败诉方承担的话,那物业公司完全可以请个大律师,他俩再串通一下,搞个天价律师费让败诉的业主承担,这不合理吧?
以上几个疑点汇总起来,还有一个疑点:就是这个律师水平本就烂到这样,连我一个法考没过的都能挑出三点低级错误。还是说这是行业潜规则,律师函都是得这样写,故意恐吓当事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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