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26-05-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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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权案件简讯#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杨洋先生诉刘*(微博用户“莲********2”,现更名为“7************6”,UID:746****652)名誉权纠纷一案,被告刘*手写致歉信并刊登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向杨洋先生公开致歉。

2024年2月至2024年12月,刘*通过其注册、使用的微博账号“莲********2”(现更名为“7************6”)持续发布博文,内容包含大量针对杨洋先生的不实及侮辱性言论,涉嫌严重侵犯杨洋先生的名誉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微博账号发表的案涉言论,明确指向原告,且用词粗俗,使用没有事实支撑的内容丑化、贬损原告人格。同时该言论发布在公共网络平台,可被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并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本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基于上述,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案涉微博账号“莲********2”(现更名为“7************6”)主页置顶位置发布对原告杨洋的道歉信,并赔偿原告杨洋相应损失。【详见:(2025)沪0106民初5648号民事判决书】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未主动履行赔偿及致歉义务,杨洋先生遂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6年5月16日,被告刘*已手写致歉信并刊登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向杨洋先生公开赔礼道歉,考虑到被告刘*的个人经济情况等因素,杨洋先生免除其赔偿责任。

附:1、被告刘*于2026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的致歉信,本公告通过2026年5月16日《人民法院报》三版、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同时刊登;2、被告刘*手写致歉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