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李佳
26-05-21 10:31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不作为案件的几个难点】

认真看,反复看,全面看。

1. 根据5月8日最新公布的《复议法实施条例》,要区别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复议前置和其他案件(除申请信息公开这个特例外,申请许可、行政给付、工伤认定等)不作为,或者说未履行职责的复议前置的判断标准。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是实体性的积极不作为要复议前置,包括不予公开和部分不予公开(其实记住口诀就好了,国秘商秘隐私严,稳定外加三安全,内部过程执法卷,不公开,复议前),其他情形均不需前置,信息公开、不受理、其他理由的不公开。
(2)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是消极不作为要前置,包括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等,而积极不作为(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需要复议前置。
两个判断标准是有点反着来的,每日一题19就是这里的练习题。

2. 不作为类型很多,不是所有的不作为都要复议前置的,最典型的有两类,第一,不补偿,不履行行政合同,不赔偿,这些都有特别法规定的专项程序,可以直接起诉。第二,不处罚、不行政征收之类的,这些行为本质上都是依职权的行为,不需要依据当事人申请,所以他的不作为并不是我们法条里面所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法条层次的不作为,实际上是指许可啊,行政给付啊,这一类的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第三,即使是依据申请的情形,也不是所有的不作为,如上面的1.所说,信息公开是部分不公开才前置,而消极不作为不需要。但其他的申请未履行职责,有点反过来,只有消极不作为才需要,明确拒绝比如不予许可不需要。

3.要区分官管民的行政法阶段的不作为,那里的判断标准是消极不作为和积极不作为,只有一部分案件要前置。而复议不作为是独立的判断标准,他是民告官阶段的救济途径,不一样的,判断标准为有没有实质审理过,如果为复议不作为,救济途径也是诉讼,口诀我们熟悉的,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复议不作为不能二次复议的,别想无限循环套娃了。 #决战法考# #法考#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