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纱罩灯
26-05-21 12:00

关于吉林省现代教育与女性解放先驱、抗日救亡文艺社“曦虹社”创始人吴秀云女士属不属于抗日英烈,可否以《上海文学》及相关文章作者涉嫌损毁抗日女英雄吴秀云女士的名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馈?

前情:http://t.cn/AXiUgcCM

一、作者的相关表述
1. 专栏文章中的表述
2026年第3期《上海文学》“一握尘土”专栏文章《离开的,留下的:失乐园》中,作者明确写道:“半辈子研究磐石历史的王继才突然告诉我,我母亲上过的天一女校的吴校长,是个女中豪杰,是个抗日的女英雄。”

作者在公开出版的文学刊物中,借“研究磐石历史的王继才”之口,将吴秀云定性为“抗日女英雄”。这一表述表明,作者本人认可并以吴秀云的抗日英雄身份将其作为文学创作的素材。

2. 作者微博中的表述(2026年3月19日)
作者在其微博中写道:“写了一个又吸食鸦片成瘾,又是抗日英雄人物的女校长,而且非常‘标致’。”

作者的个人微博再次确认将吴秀云以“抗日英雄”的身份作为素材进行创作,并以此作为卖点。同时,该微博将“吸食鸦片成瘾”与“抗日英雄人物”并列描述,且使用“标致”一词对外貌进行品评。这一表述将抗日英雄形象与吸毒、外貌审视等元素绑定,已超出正常文学描写的范畴,涉嫌对抗日英雄形象的丑化和亵渎。

3. 作者微博中的辩称(2026年5月19日)
作者在微博中辩称:“刚得到吉林历史研究者的消息,我所写的吉林磐石的吴校长虽然是抗日的‘曦虹社’的积极参与者,但不属于革命烈士,也没有定性为‘抗日英烈’,属于病逝。”

(1)作者在此承认吴秀云“属于病逝”,等于自行推翻了此前“吸食鸦片成瘾”“有可能又是死吸食鸦片过度”等描写的事实基础。这些描写既无史料支撑,又与其后来的自认相矛盾,属于无事实依据的、不负责任的指控和文学诽谤。
(2)作者在此处试图以“不属于革命烈士”“没有定性为抗日英烈”“病逝”为由,为其之前的描写开脱。

二、吴秀云女士是否属于受《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英雄烈士?

1.吴秀云女士未被正式纳入烈士名单,不属于烈士。

2.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吴秀云女士属于受《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的“抗日英雄”。以下为本文对照法条的分析,具体以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对照该定义:
(1)关于“近代以来”:吴秀云的文学抗日救亡活动活跃于抗日战争时期(20世纪30至40年代),符合该时间范围。
(2)关于“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吴秀云作为抗日救亡文艺社“曦虹社”的创办人和实际负责人,从事抗日文学宣传活动,直接服务于抗日救亡、争取民族独立的事业。
(3)关于“为了争取人民解放”:同样符合该要件。
(4)关于“毕生奋斗”:吴秀云投身抗日救亡运动,为民族解放事业、女性解放事业和教育事业奋斗终身。
(5)关于“功勋彪炳史册”:磐石市人民政府为其领导的“曦虹社”立碑纪念,磐石市博物馆长期展陈其事迹,地方志和相关红色文化资源中记录了她的贡献。
(6)关于“精神永垂不朽”:磐石官方持续宣传吴秀云的事迹,其后代受邀参加省级抗联纪念活动,其精神被传承和尊崇。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吴秀云符合《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的定义,属于该法所保护的“抗日英雄”,其名誉、荣誉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当然,具体仍以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为准。同时,结合《离开的,留下的:失乐园》文章内容及作者微博的相关描述,本文认为可以以《上海文学》及文章作者涉嫌损毁抗日女英雄吴秀云女士的名誉为由,向有关部门正式反馈,要求对相关文章进行审读核查,并依法处理。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