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传声筒_
26-05-21 13:20

退出公司12年,凭什么替人背债60万?——一场没有听证、没有合法送达的“缺席裁决”
山东滕州的王平女士,在转让股权12年后、在出资期限届满前14个月,因一家早已与她无任何法律关系的公司的担保债务,被千里之外的湖南保靖县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她名下仅有的60余万元家庭积蓄已被全部划扣,而根据裁定,她面临的潜在追责金额高达500万元——这意味着,今后她的退休工资将持续被扣划,直到500万元还清为止。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同一份裁定书,却驳回了对符合追加条件的“继受股东”的申请。
一、一个已退出12年的股东,为何要为“身后债”买单?
2012年4月18日,山东省滕州市,王平与自己的前女婿钟某华共同发起成立了“滕州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平认缴出资5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出资期限长达两年,至2014年4月13日才届满。
2013年初,因女儿与钟某华婚姻破裂,王平决定退出公司经营。2013年2月5日,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作为股东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背景下,王平将自己实缴为零、但享有期限权益的500万元股权,依法转让给了张允,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从此,她便与这家公司再无关联。

然而,12年后的2025年,一份来自一千多公里外的裁定书彻底打乱了她的生活。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时,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裁定追加王平为被执行人。

王平对此毫不知情。 直到2026年3月16日早晨,她去买菜时发现微信支付被冻结、银行卡全部被查封,当事人积极的联系法院咨询情况,才知道自己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此时,法院早已完成了全部执行程序。
这里的核心矛盾在于: 2013年王平转让股权时,她的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尚有14个月才到期。在当时,她享有合法的“期限利益”。一个在法律保护期内行使转让权利的前股东,为何要为12年后、且发生在公司认缴期限届满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更令人不解的是,与王平同时被申请追加的另一人张某,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受让并持有股权,且未缴纳任何出资,完全符合法定的追加条件。但保靖县法院的裁定书却明确驳回了对张某的追加申请,理由是其为“继受股东”,追加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同案不同裁,法律适用的天平出现了明显的倾斜。
二、当“期限利益”被忽视,当“法定程序”被绕过
(一)法律保护的“期限利益”,被法院无视
法律明确强调,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平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还有14个月才到期,她没有任何出资义务,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公司破产不申请、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债)。法院却将她“期限未到就转让”的行为,等同于“到期不交钱就转让”——这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
(二)剥夺说话的权利:没有听证,没有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明确规定: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本案涉及的“期限利益”认定、转让是否恶意等,都是复杂的法律问题,绝非“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法院没有组织任何听证,王平在裁定作出前完全不知情——她的陈述、申辩、举证权利全部被剥夺。
(三)切断求救的路:裁定当日即公告送达
法院在裁定作出当天(2025年9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发短信送达了裁定书。但对王平,法院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也发了一条短信——系统显示“送达成功”,但王平实际并未收到。同时,法院在同一天直接选择了公告送达。
在需要送达法律文书时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在执行其财产时却能精准冻结其名下全部账户——这种执法的“双向校准”,让王平完全丧失了复议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

(四)立案无门:多次申请被拒,无人搭理
得知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王平立即着手维权。2026年3月20日至4月初,她多次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均被退回,系统显示“不予受理”。
她打电话与法院沟通,对方要求她寄送纸质版材料。她按要求将所有材料寄出,但此后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应。她多次致电询问,对方始终推脱、无人正式接收她的立案申请。
一个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面临500万元追责风险的公民,却连“说话的门”都找不到。

三、60万余元,是一个特困家庭的“生命线”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其背后是一个家庭的生死存亡。
被划扣的六十万余元,是王平一家五口仅存的生活保障:
王平本人:因心脏病提前退休,同时患有糖尿病、重度抑郁及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维持;
王平的丈夫徐某:因脑梗瘫痪十余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并重度抑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专人常年贴身照料,长期服药治疗;
王平的女儿:因确诊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保外就医,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没有收入来源;
王平的两个外孙女:目前均就读高二,所有学费与生活费全部依赖王平的退休金及此前的家庭积蓄。
如今,这笔维系着癌症患者生命、支撑着两名高中生学业的全部费用已被强制执行完毕。而根据裁定,王平面临的是500万元的追责上限——这意味着,她今后的退休工资将持续被扣划,直到这500万元还清为止。一家五口的基本生存,将再无保障。
四、核心诉求
撤销违法追加裁定: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保靖县人某法院发布《执行裁定书》中追加王平为被执行人的部分,立即解除对王平及家庭成员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扣划措施,全额返还已被强制划扣的六十万余元家庭积蓄。

纠正选择性执法偏差:请求对本案中“同案不同裁”的明显不当行为予以审查纠正——同一份裁定书,一方面以“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追加王平(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有14个月才届满),另一方面却以“继受股东需另案诉讼”为由驳回对实际符合追加条件的张允的追加申请。

认定程序严重违法:请求确认保靖县法院存在以下程序违法情形:应当公开听证而未听证;在掌握当事人明确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裁定作出当日即采用公告送达;对王平多次提起的立案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回应。

保障基本生存权益:请求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保留必要的生活保障费用。王平家庭属于特困重病家庭,名下全部积蓄系全家五口唯一生活来源,被执行后基本生存已无法维持。
五、制度追问:执行程序不应成为“以执代审”的通道
王平的遭遇,折射出认缴制下“加速到期”规则在执行程序中被不当扩大适用的深层问题,以及执行异议程序对“听证”和“送达”等关键权利的实质性剥夺。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本是为解决执行难而设的“快捷通道”,但绝不能演化成绕过审判程序、直接对实体争议作出终局认定的“以执代审”。
当一份关乎500万元责任、将一个特困家庭逼入绝境的裁定,在当事人缺席听证、缺席送达、缺席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它所损害的不只是一个家庭的生计,更是司法程序的公信力与严肃性。
我们对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持尊重,同时也呼吁在高效的执行背后,对“期限利益”、“正当程序”、“生存权保障”等法治核心价值给予应有的关注。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其强制力,更在于其程序正义下每一个人都能被看见、被听见。
#山东省滕州市##公平#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