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学
26-05-21 15:43

#咬文嚼字#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通用规范,**“特此通知”“特此函复”等结尾用语后不应加句号**。

**具体规则**:
- 结尾用语独立成行,左空二字(或按本单位格式要求顶格),末尾**不标注标点符号**。
- 原因:结尾用语是公文的固定结束标志,本身已表示全文终止,无需再用句号。

**正确示例**:
> 特此通知
> 特此函复

**常见错误**(应避免):
> 特此通知。
> 特此函复。

**例外情况**:部分非严格公文(如内部便函、普通工作联系单)或旧式习惯中可能加句号,但正式公文中建议一律不加,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总结**:不用写句号。

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