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影局的通报只有短短几行字:#监狱来的妈妈报审存在违规#
还特别说了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处罚。
这个法律是目前娱乐法渊源中位阶最高的法律,法条不多,也不复杂,那我们就根据公开信息一一对照下会如何处罚。
先说结论: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一旦查实各项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
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及拍摄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5万元的,可并处25万至50万元以下罚款);审批环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相关责任人还将面临政务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重违法:先上车后补票,电影拍完了,才回来补手续。
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对应罚则是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重违法:挂着羊头卖狗肉,为了进监狱拍戏,是以"拍摄纪录片"的名义向司法部申请的,结果拍的却是商业故事片。
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第三重违法:影片实际呈现的内容与备案审查时提交的剧本存在实质性变更(将普通刑事案件篡改为反家暴题材),属于变更内容未重新报审。
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九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报送审查。"
对应罚则是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第四重违法:未取得公映许可证即参加境外电影节,且送展未依法报备
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对应罚则是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第五重违法:审批环节的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
涉嫌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
最后还有可能的刑事部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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