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冬雨只是评委无权调取主创犯罪记录#这会儿咱给律师讲讲国际化吧,如果在美国,求学求职写推荐信,最后被推荐人犯了事儿,拿“无权调取其犯罪记录”作为理由,你就看会不会被美国舆论喷死,乃至加速社死。
倒是由此,有两个问题必须要重视了:
🚩裁判文书网如今查找文书的时间、范围、数量都出现了缩减,当它压缩能够查找文书的空间,就给了这种解释大行其道的机会。
🚩违法记录封存了,轻罪记录有些人也想推动封存,然后闹出这么大的事儿,又说无权调取记录。
是不是一环扣一环?
所以我在想,能不能有一种机制,哪怕是封存的信息,当涉案人要从事与案件相关的公共行为时,就触发公开的机制。
道理很简单:涉及社会公益与公众知情权的事情,还是不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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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里又出现了一些跑偏节奏的讨论,无非是说审核有责任,所以评委没责任;评委不对影片真实性负责,哪怕影片的卖点就是真实性……乐~
这种没脑子的逻辑本也不值一驳,但看全文就知道,我的重点并没有聚焦到个人,而是延伸到另外一个领域,上文里说得很明白,原贴2/3的篇幅在讨论两个🚩以后的内容。
周面临的更多是舆论谴责,而机制性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就会出现个体过失被放大、乃至放大后还能被开脱的问题。
评论区里某些人的表演,恰恰正是这个问题的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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