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那个《监狱来的妈妈》闹得挺大。
我看到有人说判决书里显示女主杀夫并不是因为被家暴,而是家庭琐事口角纷争,以此来证明她并不是一个值得同情的受害者,老天奶啊这个切入点,我看一眼都觉得多余。
因为我很清楚记得有一个案子,一开始是女方想离婚,搜集了大量男方家暴的证据,但被法院判家暴证据不足,不予离婚。之后男方恼羞成怒杀了女方,他又拿出女方之前想证明他家暴却失败的证据,要证明自己是长期习惯性家暴所以不是故意杀人,这次居然认定家暴成功了。
所以你说想证明家暴这个事儿,到底是举证的内容重要,还是谁举的证更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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