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沧州2019
26-05-22 08:52 微博认证:河北省沧州市普法办公室官方微博

#早间法语#【原文】夫上之所为,民之归也。上所不为,而民或为之,是以加刑罚焉,而莫敢不惩。若上之所为,而民亦为之,乃其所也,又可禁乎?——《春秋左氏传》
【释义】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会让百姓跟风效法。领导干部不做的事,如果百姓有人做了,加以刑罚,就没有谁敢不接受处罚了。如果领导干部所做的,百姓也有人做了,这又是大势所趋,又怎么能禁止的了呢?
【现实意义】自古以来,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守法的表率,方能对得起群众的信任,自己才有公信力。#法律格言[超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