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 联通以“系统维护”为由拒绝办理携号转网的申诉】
近期,本人依法行使号码携带权利,前往运营商办理携入业务时,被告知“因系统维护无法办理”。此种以内部管理原因为由拒绝、拖延办理携号转网的做法,严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鉴于此事涉及公共服务合规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向贵单位提出严正交涉,并公开列明相关法律依据。本人明确拒绝任何形式的“仅电话回访、口头解释、内部口径答复”等非正式处理方式。 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诉方及主管机关以正式书面形式,就本件申诉涉及的各项法律依据进行依法逐条答复,并在书面答复中载明法律救济途径。一、被申诉方行为涉嫌违反的现行法律规定(一)明确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的专门性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第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所谓“系统维护”纯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与技术安排,是其自身可以克服的经营成本与管理义务,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正当理由”。运营商以此为由阻挡用户办理携号转网,即属于公然违反该令行禁止的红线。(二)针对电信服务行为的普通法禁止性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携号转网服务属于电信服务范畴,该条款同样构成判定其行为违法的一般法依据,与《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共同构成对于“拒绝转网”行为的双重规制。(三)侵害消费者法定自主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运营商以内部系统维护为由拒绝接收携入用户,属于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限制用户的选择权,不仅背离契约精神,更可能构成强制交易行为。(四)破坏市场秩序的禁止性规定《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该条款设定了运营商之间的法定配合义务,以“系统维护”为由拒绝配合他人转入,实则已构成对其他运营商正当携出服务的妨碍,涉嫌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此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禁止为携转设置人为障碍的要求,此类行为亦属违规。二、被申诉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行政处罚依据(一)法定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法定书面答复义务依据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认真受理用户的投诉,并在接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答复用户。《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调解或出具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并载明事实认定、处理依据及处理结果。仅以电话回访代替书面答复,不符合法定处理程序要求,属于行政不作为或程序违法。(三)信访处理书面答复依据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信访人的诉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并告知救济途径。仅给予口头答复或回电说明,而未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书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条例要求的法定答复形式。(四)行政处罚中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就案件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予以书面说明。仅以电话告知,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五)行政及纪律处分后果电信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违规运营商实施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同时,运营商内部相关责任人亦将面临严肃处分,包括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通报批评等。三、类案参考与近期执法动态各地通信管理局对于阻碍用户携号转网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执法态势,以下为近年公布的行政处罚实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实例一: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就西安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携号转网一事,查明其违反《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实例二: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查明绍兴联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添加相关业务,阻碍用户携号转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实例三: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对中国电信孝感分公司阻碍用户携号转网、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为开出20万元罚单,并责令改正。上述案例表明,在携号转网环节以模糊协议、系统限制、人为设障等手段拒绝或拖延办理,均已被主管机关裁定违法并予以重罚。“系统维护”作为拒绝理由,与上述案例中的违规行为性质完全相同,应同样受到行政处罚。四、对“系统维护”的法律定性及综合诉求(一)法律定性“系统维护”系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事务,并非法定的不可抗力或抗辩事由。运营商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携入业务,实质是在利用自身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优势地位,人为设置障碍、拖延向用户提供法定服务,已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准公共服务公权力的失范行为。该理由不能成为无限期拒绝办理的借口,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正当理由”。(二)要求逐条回复的具体事项清单为避免被申诉方使用“经查,系统维护属实,已与用户沟通”等模糊措辞搪塞,本人在此明确要求书面答复须包含以下逐条回应内容:1、针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请明确答复,以“系统维护”为由拒绝办理携号转网,是否属于该条款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如认为不属于,请书面说明该“系统维护”的具体法律定性及适用“正当理由”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文。2、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请明确答复,拒绝为携转用户办理转入的行为,是否构成该条款所禁止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请书面说明在此次事件中,被申诉方采取了何种具体措施保障用户的电信服务不被拒绝或拖延。3、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请明确答复,用户自主选择运营商的权利是否因“系统维护”受到限制或剥夺。如认为未受限制,请书面说明在系统维护期间为用户提供了哪些替代性方案以确保其自主选择权能够完整、便捷、及时地行使。4、针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请明确答复,被申诉方是否切实履行了与携出方互相配合的义务。请书面提供系统维护的起止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在此期间确保用户能够正常办理携号转网的替代性保障措施。(三)公开申诉综合诉求1、立即依法办理与书面致歉:要求监管部门责令某运营商立即停止以“系统维护”等内部管理借口拒绝、拖延办理携入业务的行为,就此事在问政平台向本人及广大用户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与致歉。2、公开书面逐条答复:要求被申诉方及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就上述逐条回应清单所列事项,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答复,不得以电话回访等口头方式替代。3、落实行政处罚及问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涉事企业给予警告和罚款,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同时,要求运营商内部立即启动存量合同自查及整改工作,彻底清除所有阻碍用户自主选择权的隐藏格式条款。五、若仅以回电代替书面逐条回复,本人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申请升级处理,主张原处理机关程序违法;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就行政不作为或程序违法提起行政复议;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上述法律依据及申诉意见,恳请贵平台及监管机构及时核实并依法转办,切实维护公共服务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与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已受理济宁联通
您好,关于您关注的问题,处理部门:济宁联通 [2026-05-12 10:19:08]回复如下:
尊敬的客户,您好!我公司不限制客户携入,针对此问题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并沟通,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