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5-22 09:30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重磅!减免律师个人会费办法发布(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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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律协网站消息,近日,浙江律协印发《浙江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会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通知内容:

浙江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会费减免办法

(2026年3月16日省律协十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浙江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会费减免制度,体现协会对新执业青年律师、孕产期女律师、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群体的关爱和扶持,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减免对象

(一)新执业青年律师,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首次申领律师执业证书;

(二)孕产期女律师;

(三)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律师;

(四)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发起组织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浙江省“山海协作”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

(五)患有重大疾病申请减免会费的律师;

(六)其他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减免会费的律师。

第二条 会费减免范围

(一)对新执业青年律师,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起两年内,免收个人会员会费,第三年减半收取个人会费;

(二)对孕产期女律师,免收一个年度个人会费;

(三)对六十五周岁以上律师,减半收取个人会费,对七十周岁以上律师,免收个人会费;

(四)对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发起组织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青年律师西部锻炼计划、浙江省“山海协作”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免收其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年度个人会费;

(五)对患有重大疾病,个人提出申请减免个人会费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减免其个人会费;

(六)对其他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减免个人会费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减免其个人会费。

第三条 会费减免程序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三)(四)种情形的,会费减免无需律师个人申请,各地律师协会在收取会费时应主动核查情况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五)(六)种情形的,会费减免需律师个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律师协会应在情况核查属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效

本办法经浙江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办法生效后,原浙江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个人会员会费减免有关规定自动废止。

第五条 解释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t.cn/AX6ymAVC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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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浙江律协网站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