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不谈等黄昏恋?"
"演员又不是爱豆,凭什么不能谈恋爱?"
看到#曝周也恋情# ,表面看就是关于一位女演员的恋情,本质却是一个不知道怎么就似乎被公众定性的问题:公众人物,尤其是艺人,是否天然丧失了恋爱自由,甚至丧失了不被偷拍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简单说,你在自己家里做什么,只要不违法,就不该被别人看见、记录、传播。
《民法典》第1033条明确列举了6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这次事件中至少涉及:
拍摄他人私密活动,亲密互动属于典型的"私密活动"。
非法窥视私密空间,拍摄角度来自住宅窗外,拍摄到未拉窗帘的室内,那这不仅仅是"偷拍",已经触及非法窥视私密空间的禁区。
肖像权侵权,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同样构成侵权。
公众人物因职业属性,其隐私权确实存在一定限缩,比如工作行程、公益活动等。但"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领域"仍受完整保护。
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艺人必须保持单身才能从业。也没有任何一条合同条款,可以剥夺一个人恋爱的基本自由。
恋爱自由是基本人权,亲密互动是私人生活的核心组成。
这些与公共利益无关,艺人没有义务向社会交代。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