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5-22 16:10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律师回应周也被曝恋情争议# #律师说法#
周也是我比较欣赏的演员,演技好,人长得漂亮,必须说两句。

1、《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规定“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个人在住宅内的日常生活,无论这个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无论个人的行为是否为公众所好奇、关注,无论窗帘是否拉上,任何人均不得从窗外偷拍室内个人的私密活动,否则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2、如果是公开场所,这种偷拍是否合法?有个典型案例法律人士或明星经纪团队可以借鉴:摩洛哥公主案件
摩洛哥公主是社会名流,其行为举止、个性、生活方式常常受到各界人士的关注,各国媒体不断跟踪报道,大量媒体刊登其在公开场域的私人生活照片。德国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对此做出判决,其中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要旨非常值得学习借鉴:
(1)在私人生活保护与言论自由两者的衡量上,因为原告并未有任何公职、且所摄的照片与文章仅仅与原告私人生活的细节有关,对于公共议题的讨论并无贡献;
(2)即使原告广为人知,大众对于得知她身在何处,在私人生活中通常都在做些什么,纵使出现在并非完全可被称为隐蔽地点的场所,并无正当的利益可言;
(3)即使刊登所摄得的照片与文章存在某种公共利益,同时对杂志社来说也有商业利益,此等利益也必须在原告私人生活应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面前退让。
3、所以,即便不是在自己的住宅而是在公共场所,私密活动、私人生活安宁也应当得到尊重,不得以持续跟踪等方式进行侵害。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被害人可以报警,公安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注: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要旨转自王泽鉴老师的《侵权行为》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