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检察
26-05-22 17:08 微博认证: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每周说法】介绍卖淫非小事 “牵线搭桥”也入刑!
卖淫嫖娼是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而介绍卖淫作为涉黄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任何为卖淫嫖娼活动牵线搭桥、居间撮合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基本案情
2025 年 6 月以来,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络、口头介绍等方式,长期为多名卖淫人员与嫖客牵线搭桥,主动沟通交易价格、商定交易地点,并从中抽取嫖资的20%作为“介绍费”。截至案发,王某某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20余人,从中获利两千余元。
经审查认为,王某某多次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二、检察官说法
涉黄违法犯罪,没有 “旁观者”,更没有 “无关者”。很多人清楚卖淫嫖娼违法,却容易忽视:介绍卖淫绝非简单的 “牵线帮忙”,而是独立的刑事犯罪,与卖淫嫖娼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检察官郑重提醒:涉黄无小事,“帮衬”即涉案。无论是直接参与卖淫嫖娼的人员,还是居中牵线的“中间人”、提供场地的“提供者”,均是涉黄违法犯罪的参与者。广大群众务必摒弃侥幸心理,坚决杜绝各类涉黄关联行为,自觉守住法律底线,发现涉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净化社会风气。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