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案件是不是有争议??
谎称需用“肉棒撞击排毒”方式治愈妇科病,与7名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判13年,二审维持。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刑终327号
原公诉机关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根华,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住泰和县。
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根华犯强奸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做出(2020)赣0826刑初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根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根华利用微信昵称“心静如水”、“孩子气”、“梦总会碎”,QQ昵称“北极星的眼泪”、“该用户已成仙”、“城市套路深”等用户名,冒充女医生等多种身份,与多名女性在网上聊天,并以治病为由,诱骗她们拍摄胸部、阴部等裸体照片发给“她”诊断,尔后,恐吓她们患有“阴癌”等疾病。
在被害人极度恐惧下,又谎称需要用“肉棒撞击排毒”(性交)的方式治愈上述疾病,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其以女医生安排的男员工等身份,先后与易某某、刘某等七名女性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中三人怀孕引产。
……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根华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治病为幌子,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强奸妇女七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陈根华多次强奸妇女,且造成三人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
本案犯罪侵害的部分对象系未成年女性,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5)、第(6)项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根华有期徒刑十三年。
陈根华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只和陈某、刘某发生过性关系,但不存在欺骗、引诱、恐吓等行为,均为双方自愿,其与其他受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审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陈根华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只和陈某、刘某发生过性关系,但不存在欺骗、引诱、恐吓等行为,均为双方自愿,其与其他受害人没有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
经查,原判认定其以治病为由,采取欺骗、恐吓等手段和七名女性发生性关系,不仅有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也有其手机中储存的大量照片、鉴定结论以及其本人在公安机关较为稳定的供述予以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
故陈根华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陈根华上诉提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根华多次强奸,强奸多人,其中还有未成年女性,还致数人怀孕、流产,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原判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无不当,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根华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治病为幌子,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强奸妇女七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根华多次强奸妇女,且造成三人怀孕引产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同时被侵害的女性中有部分未成年,应从重处罚。
上诉人陈根华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x
审判员 甘国x
审判员 刘立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臧艳x
书记员 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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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云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