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四川
26-05-23 16:00 微博认证:四川省司法厅官方微博

项目参保职工未登记备案,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地突发疾病猝死

已被认定为工伤

却因建筑企业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

被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参保人员名单未及时更新

能否成为剥夺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G公司(总承包单位)与Z公司(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23年5月,G公司为案涉工程项目投保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2023年9月,刘某与Z公司签订建筑劳务用工合同,成为Z公司雇佣的农民工。2024年1月22日,刘某在案涉项目工地工作时突发心脏病猝死。2024年1月25日,刘某被增加至G公司项目参保人员名单中。2024年4月,某区人社局认定刘某为工伤。后刘某妻子黄某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按规定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区人社局认为,项目参保中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发生工伤事故时,刘某不在项目参保人员名单中,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黄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予支付黄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应按规定予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G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已经为案涉项目支付工伤保险费,刘某属于案涉项目的参保人员。参保建筑施工企业需将其用工人员变更情况及时报送保险经办机构,该动态实名制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具体实施规范,并不直接影响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成立。G公司作为参保单位未能及时报备人员变更情况,应由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催告等途径予以纠正,不能就此否定刘某的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成立,刘某工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区人社局支付工伤保险金。

法官说法

项目工伤保险自缴费之日起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对象是从事该项目施工的不特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保险的设立宗旨是保障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并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案涉项目保险费用的缴纳是建筑业施工单位用工时所应当承担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该费用按相应工程造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障范围限定为参保建设项目,期限为用工单位申报的施工周期内。据此,项目保险适用范围是对参保建设项目及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所雇佣的不特定务工人员。本案中,G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已经为案涉项目支付工伤保险费,刘某虽然系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但亦属于案涉项目的参保人员,理应享受案涉项目工伤保险待遇。

动态实名制管理制度,属于行政管理的程序性要求,目的在于规范用工流程、便于工伤认定,并非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不能因用工单位未能及时报备,即推定为务工人员未参保。建筑业属于农民务工人员集中且伤亡风险较高的行业,施工单位自有员工比例较低,务工人员流动性强,普遍存在由劳务班组负责人临时招录务工人员,具有不定时用工和高流动的情形。为保证流动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并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实施项目保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及时报送用工人员变更情况不影响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成立,只要务工人员在从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G公司在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进行用工情况的报备,不影响用工单位或务工人员享有工伤待遇的实体权益。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第一条 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via:豫法阳光 #法姐讲法[超话]# #法治微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