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莎老师8
26-05-23 18:09

骑行者穿行未开放停车场

  2024年6月24日15时许,小谢骑电动自行车穿行某小区门前的露天停车场,在接近出口时,被一块松动的地砖绊倒,连人带车翻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小谢面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挫裂伤,鼻骨及右腕豆骨骨折,身体多处受伤。
  小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维修松动地砖,才导致自己受伤,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642元。
  面对诉讼,物业公司提出了抗辩:案涉停车场尚未开放,已经设置铁栏、石墩阻拦车辆通行,是小谢擅自闯入导致受伤,责任应当自行承担;同时,小谢并非小区业主,停车场也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对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该停车场道路并未完全封闭,周边无门卫值守,事故地点也未设置反光锥桶等警示标志,路口虽放置小石墩,但行人、电动自行车仍可自由通行。小谢确因地砖松动翻车摔倒,且骑行时未佩戴安全头盔。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对路面负有维护保养义务,因地砖松动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小谢受伤,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小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行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谢自行承担60%的责任。经核算,小谢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7932元,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谢经济损失11172.8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发布于 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