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5-24 00:18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2岁男孩患罕见病遭保险公司拒赔# #律师说法#
关于保险理赔需要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作为证据的条款,如果过于严格,超过必要限度,通常难以获得,则该条款无效,因为这样的条款实质性剥夺了被保人险的保险金请求权。

如果只是一般常见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按约定提供,或者虽然不能提供但仍可以证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也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那种不要按约定提供材料就不予理赔的观点不可取。

如果是其他合同呢?比如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权人必须提供约定材料,担保人才履行担保义务,是否有效?博主认为,分两种情况,一是材料仅具有证据作用,则并非必须。二是材料具有警示作用,或双方特意将某种形式作为行为效力的条件,比如公证,则属于必须。

总之,这种约定必要材料的情况在法律上叫称为要式行为,比如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等,需要具体分析是否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发布于 北京